大同前董座林蔚山 入监服刑更审还判须赔公司22亿余

▲大同公司董事长林蔚山。(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股票上市公司大同公司,前董事长林蔚山因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资通达公司,造成大同集团亏损15亿6千余万元,遭判刑8年定谳,已于2019年6月入监服刑投保中心代替投资人求偿,高等法院1日的更一审判决林蔚山须赔偿19亿余元,加上利息,最少须赔偿22亿余元。

判决指出,大同集团前董事长林蔚山,在1999年间以个人资金投资通达电子公司。但通达公司亏损不断,林蔚山在2006年间指示大同集团的高层人员对通达公司融资,接着再合并通达公司,造成大同集团严重亏损。检调单位侦办后,认为林蔚山的行为对大同公司造成17亿余元的呆帐,故依《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对林蔚山、通达电子公司董事长周云楠等人提起公诉。

一审将林蔚山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二审改将林蔚山处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3亿元。全案再上诉第三审后,最高法院2019年5月间驳回上诉,林蔚山遭判刑8年定谳,并于隔月入监服刑。

此外,投保中心代替投资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大同公司起诉主张,林蔚山利用身兼大同、通达等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之职务私下安排旗下子公司买下通达公司50.36%股份,并持续借款、以债作股方式,挹注通达公司共计20亿7,105万 5,157元。大同公司在各次增资、溢价发行新股时,共计支出20亿5,000余万元,致大同公司承担直接及间接投资尚投公司之总损失至少17亿余元。经过计算后,大同公司请求林蔚山应给付19亿692万3,283元本息

一二审均判决林蔚山败诉,必须赔偿。案经废弃发回,高院更一审审理后,仍认定林蔚山确实违法侵害大同公司资产,初步估计造成大同公司损失高达21亿余元,已经远超过大同公司请求的19亿692万3,283元,因此更一审法院全数判准,并要求自2012年12月起计算利息。总计大同公司至今可以获赔22亿余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