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转!前统一元气董座陈仁钦财报不实判刑 更一审无罪

前统一元气公司董事长陈仁钦涉财报不实,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前统一元气公司董事长陈仁钦被诉将子公司文魁数位股权出售给公司关系人,以美化财报导致一般合理投资人产生错误投资判断,一审将陈依违反证交法判刑4年,二审考量他已逾70岁且没有从中谋取私利改判3年2月,最高法院撤销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改判无罪。

更一审认定,统一元气公司2007年及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已揭示交易之标的、价额、会计列帐科目、产生之处分利益等,也无隐藏不法行为,或以非法手段掩饰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可认为属于真实交易,因此判陈无罪。检不服可上诉。

检察官起诉指控,陈仁钦是统一元气公司董事长,而凃锦树为该公司实质大股东,统一元气公司因投资文魁数位公司而须在财务报表上认列巨额负债,陈男为求摆脱该笔巨额负债及不断认列巨额之投资损失,竟制作不实财务报表。

陈男与凃锦树商议后,将文魁数位公司连同统一元气公司另外转投资之其他3家子公司之股权,一并出售给凃锦树控制的公司,达成美化统一元气公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