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董事长陈朝水涉财报不实 更二审获缓刑5年
汉唐公司董事长陈朝水7年前担任董事时,未将公司实际成本忠实揭露反映在财务报告,一审将他判刑5年,另可易科之刑3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考量陈犯后有悔意,改依财报不实罪判刑2年,缓刑5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汉唐公司在营运过程中,时遇有无法取得单据之情形,但因汉唐为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均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为解决此问题,陈朝水提议后建立「成本管控制度」,部分成本隐藏在电通等3家公司,逸脱正常的会计、财报制度。
之后,汉唐制作财务报表时,未如实揭露交易资讯,造成汉唐公司2001年度至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财务业务文件,都无法正确反映汉唐公司各年度当期费用成本,汉唐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不实,损害投资的权益及主管机关对汉唐财务报告查核之正确性。
台北地院将陈男判囚5年,高院更二审考量陈朝水有悔意,他为求汉唐公司营运之便,短于思虑,触犯申报公告不实罪,犯罪动机并非图己之不法私利,判刑2年,宣告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1000万元及提供240小时之义务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