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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艺人王静莹和前夫陈威陶离婚后,提告要求陈威陶返还位于北市忠孝东路的房屋,台湾高等法院5日判决陈应返还房屋;另外,法院一审判陈威陶要还王静莹借款345万元,但高院改判陈还款145万元,全案可上诉。
这栋房屋位于忠孝东路四段与逸仙路口,王静莹主张她是房屋所有权人,和陈威陶婚后同住屋内,两人离婚确定后,陈仍住在屋内,因此要求对方搬出并返还曾向她借的345万。
不过,陈威陶则称房屋是借名登记在王静莹名下;一审认为房屋并无借名登记,判决陈应返还房屋,并从99年3月4日起到还屋前,每月给付王租金32000多元,同时返还借款345万;二审维持原判,但还款金额减为14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