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妖姬」崔苔菁遭管委会逼拆屋还地 二审胜诉免拆

▲一代妖姬崔苔菁的过去形象美艳,但也卷入房产纠纷。(图/翻摄网路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一代妖姬」崔苔菁,在34年前买下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4段巷弄内的「芙蓉大厦顶楼,目前市值约6千万。但大厦管委会认为崔苔菁的8楼、9楼「楼中楼」属违建,占用7楼平台,因此起诉要求崔苔菁拆屋返还平台,一审崔苔菁胜诉,管委会上诉二审,高院18日仍判决崔苔菁胜诉。可上诉。

1970年代红遍歌坛电视圈的「一代妖姬」崔苔菁淡出演艺圈多年,靠着在台北与美国投资房地产当包租婆。她34年前以当时195万的价格买入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4段巷弄内的「芙蓉大厦」顶楼,为顶楼8、9楼的楼中楼;而在房价飞涨的现代,这户房屋现值已经超过6000万元,足足翻涨30倍!

但「芙蓉大厦」的管委会认为崔苔菁的房屋属违建,已经违反占用大厦的7楼平台,因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崔苔菁拆除房屋、腾空后返还平台。案经台北地院一审审理,判决崔苔菁胜诉,管委会上诉二审。

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18日宣判,高院驳回管委会上诉,仍判决崔苔菁胜诉,不用拆屋。高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崔苔菁所购买之8、9楼中楼建物,乃属建商大地建设公司于1977年间即已合法兴建完成之建物,并非于芙蓉大厦领用使用执照后始违法增(改)建之建物。

另外高院审酌芙蓉大厦早期承购户、保全人员、房屋销售人员之证词预售买卖契约证据,认为建商大地建设公司当初在预售屋买卖契约书以及成屋买卖契约书中,已经与承购户约定7楼平台,归由8、9楼之住户专用,高院因此认定建商与承购户间有「分管协议」存在。高院也认为,7楼有门禁管制,若住户要前往7楼平台,须通报警卫才可进入;况且崔苔菁买下7楼平台后,当成花园使用,确实有分管的事实

最后高院认为,之后购买芙蓉大厦的住户与建商间,都已经知道该「分管协议」的存在,才购买房屋入住,因此住户应该受「分管协议」约束,所以高院才判决崔苔菁胜诉。本案管委会仍可上诉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