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认定 合乎量刑公平正义吗?

▲前司法院副院长现任法治基金会董事长城仲模《左》发表量刑正义看法。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现行数罪并罚如何量刑存在诸多阙失,引起法界关切,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针对相关问题举办研讨会 邀请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代表与会讨论。前司法院副院长、台湾法治研究基金会董事长城仲模表示,刑法2005年修法废除连续犯,但是对于法条如何竞合裁量还是没有详细规定,甚至大法官释字第144号、366号、662号等解释出来,都无法平息学界的争议,希望借由一系列的座谈会广纳各方意见做为未来修法的参考。

这场『量刑正义与罪数认定学术研讨会--2005修法废除连续犯后之量刑评价研究』座谈会22日在台大法学院举办,刑法权威台大法律荣誉教授蔡墩铭、前大法官林永谋都与会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东吴法律系助理教授萧宏宜、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许泽天辅仁法律系副教授张明伟担任报告人;台大法律系教授陈志龙、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李圣杰、交大科技法律研所副教授林志洁、高检署检察官余丽贞担任与谈人,针对量刑正义与罪数认定提出看法。

东吴助理教授萧宏宜指出,我国监狱人满为患,截至今年7月底,监所收容人共65,804人比核定的54,593人超收11,211人,超收比率达20.5%。监所人满为患不应该是量刑的决定因素,刑罚的裁量不会有『对』的量刑,而只有『可接受』的量刑;至于法官如何选择对的量刑?那就是一颗仁厚与善解人意的心。

成大副教授许泽天表示,台湾监狱环境与德国相比有天壤之别,在台湾关两年与在德国关两年,受刑人的感受是不同的,并建议实质竞合改采从一重处断;另,许泽天亦对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30年提出批评,既然有期徒刑的本质是告诉行为人回归社会,关这么久行为人如何回归社会?

政大副教授李圣杰认为,乱世用重典可以讨论, 不过,一个人关太久要他回复原先的社会生活与工作,简直是缘木求鱼

辅大副教授张明伟表示,释字第679号解释仅能重申释字第144号解释无变更之意,却无法详明『得易科罚金之罪如与不得易科之罪并合处罚时不许易科罚金』之具体理由,建议修正刑法第41条第8项为「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七项之规定,于数罪并罚之数罪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亦适用之。」删除本项「均」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限制及应执行刑逾六月之限制。另外建议修正刑法第51条为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数罪之一罪已执行完毕者,不在此限。」明确数罪并罚适用范围,避免累罚效应

交大副教授林志洁表示,避免法官裁量权过大可以制定『量刑准则』,做为法官与检察官的参考。

高检署检察官余丽贞表示,认同易科罚金现行修法制度!易科罚金是制度的选择,建议立法者用更详细的法律规定其要件效果与范围;至于可易科、不可易科之罪,数罪并罚不可易科的部分,释字第144号与679号未要求检讨限制最重本刑限于5年是否合理?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