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物动私刑 非转型正义

民进党再次执政后,近年因所谓「转型正义」,屡生不同立场人士,各砍纪念铜像,造成社会对立的问题郭志刚锯阳明公园蒋公铜像头部案,凸显法治社会,在理念上不论有再大的歧异,都不能以破坏公物的「私刑」,逾越言论自由方式来表达,无论是反对威权,或是对日据时代文物的不满,都该在法律规范依法处理。

国内政治上的零和,不免造成社会上族群对立,激化双方对理念的表达方式,某些放置在公共场所学校内具有象征意涵的公物,就成了泄忿对象郭志刚阳明山公园的蒋公铜像就连续破坏2次,大溪陵寝也被青年郭润庭等人泼漆破坏,甚至故宫南院的12生肖兽首也被青年陈仪庭陈妙婷泼漆破坏。抗议日据时代遗留文物的破坏行为也层出不穷,台北市的圆山水神社古迹男子张修嘉涂鸭写字、八田与一铜像被李承龙斩首,北投逸仙国小内的石狛犬也被破坏。

这些被破坏的公物,不论接受与否,都属全民资产,擅自破坏,无异私刑,就是发泄情绪意义犯罪行为,除影响社会观感、严重挑战公权力,也分化了社会和谐,完全不是表达言论自由或转型正义的正当方式。

转型正义应是促进族群融合、社会进步,动辄以个人理念为由恣意破坏,社会应唾弃这种不该、自私的行为。《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5条,就规定出现在公共建筑或场所的纪念、缅怀威权统治者的象征,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等三种方法。换言之,对象征威权物品的处置方式,应由促转会依法讨论、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后再决定如何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