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八仙乐园遭勒令停业 不服上诉被驳回「败诉确定」
文/中央社八仙乐园粉尘爆炸案,交通部观光局以违反观光条例勒令停业,八仙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定停业处分无误,判八仙败诉,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这起案件源于八仙乐园与瑞博公司签订「活动场地租赁合约书」,双方约定八仙乐园将位于「6、7、8」的游乐区块出租给瑞博公司,并将水池抽干,供瑞博公司于民国104年6月27日举办「彩色派对」,但活动发生粉尘爆炸燃烧事故,造成游客死伤达数百人。
观光局调查后,认为八仙乐园未经核准分割出租观光游乐设施,违反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依法裁处新台币5万元罚锾,并命八仙乐园立即停止营业至所有调查厘清及缺失改善为止。八仙乐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件违规行为是对八仙乐园「未取得使用执照之6、7、8游乐区区域,违法分割出租对外开放经营」,违规地点是在6、7、8区域内,不应扩及与本案无涉的其他园区,停业处分有违比例原则,因此废弃停止营业的处分。
▲八仙乐园上诉遭驳回,30日确定败诉。(图/资料照)
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间认定,原审并未调查八仙乐园整体经营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应检讨改进等,就进而论断废弃停止营业处分不妥,将案件废弃发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107年底审酌,八仙乐园将部分范围未经核准分割出租给瑞博公司,业者就使用粉尘遇热可能产生爆炸现象完全欠缺专业认知,任由大量游客于夏季涌入举行派对,发生尘爆后,八仙又无足够、适当的紧急疏散措施及急难医疗救护作为因应,致酿成数百名消费者伤亡的重大公安危害。
更一审指出,八仙因停业所受损害,无非财产上损失,与公众生命、身体安全法益比较,并无比例失衡,因此,处分八仙立即停止营业至所有调查厘清及缺失改善为止,合于必要性及相当性,并无违误。因此判八仙败诉。
全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