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乐园被停业「违反比例原则」 新北市政府败诉

八仙乐园2年前发生尘爆,震惊社会。(图/资料照)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八仙乐园2015年发生尘爆,造成499人死伤。新北市政府当时依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及第54条命令八仙公司立即停止对外营业,八仙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诉愿而撤销原处分。经新北市政府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处分未载明八仙乐园公司违反法规项次,且命其停业并未指明其内容范围、期间,亦违反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因此判新北市政府败诉。

判决指出,原处分中仅载有「主旨有关贵公司于本(104)年6月27日下午8时许发生粉尘爆炸案,造成400多余人轻重伤,涉及重大公安事件,即日起应立即全部停止对外营业,并请确实负起一切责任……」、「说明: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及第54条规定办理」等内容,并未载明八仙乐园公司违反法规项次,亦无法明确得知哪个项目检查后不合格、又如何有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且情节重大的状况

北高行认为,原处分无异「无限期」命八仙乐园公司停止营业,但该事故究竟属於单一偶发事故或因八仙乐园公司不合格之情形经年累月未经改善而酿成重大伤亡损害,事故与八仙公司检查项目不合格的因果关系为何,原处分都没有明确说明明,原处分所凭依据、违规事证为何难认明确,应有违明确性原则,且原处分未定范围、期间命八仙乐园公司全面停业,显然逾越实现目的必要程度,且使八仙乐园公司之财产权、营业权遭受严重损害,违反比例原则及明确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