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违反比例原则的「排黑条款」(廖元豪)
今年5月,立法院通过了所谓的「排黑条款」。(示意图,中时资料照,游念育摄)
今年5月,立法院通过了所谓的「排黑条款」,一口气在法律中直接禁止许多有刑案前科的人民参选公职,剥夺了国家「主权者」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相当粗糙,而且乱枪打鸟,更打击到许多「罪不致褫夺公权」的人,合宪性相当可疑,因此法界、政界都有不少人提出质疑。但在「排黑、金、枪、毒」的漂亮口号下,各党立委不敢与抗,就这么糊里糊涂通过了。人们记得的,好像只有「阿扁上凯道」,慷慨激昂为陈致中喉舌的吊诡场景。
一般民众似乎都觉得「排除黑金枪毒参选」是件好事,但在粗暴立法之下,现在就已经让人看到,根本与「黑金枪毒」毫无关系,而且也没有国家安全等疑虑的国民,也莫名其妙被扫到了。
在台南参选立委的王家贞就是一个例子。她在担任台南市议员期间,因申报助理薪资争议,而被法院在今年4月宣告得「易科罚金」或「缓刑2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当时还没有这个所谓的「排黑条款」,缓刑并不影响之后的参选。所以王家贞选择了「缓刑,缴纳10万元」这个选项。
孰知,立法院在五月通过排黑条款,六月施行。其中包含了选罢法第26条第9款,规定「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于缓刑期间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也就是说,虽然她犯的不是「黑金枪毒」,也不是重罪重刑,但却因为目前还在「于缓刑期间」所以今年突然不能参选了!在修法前的选罢法相对条文所规定的是「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对比之下可知,王家贞在法院判刑的时候,法律规定的还是「缓刑宣告不影响参选」;等到她选择缓刑并缴钱,法律却变成「缓刑中也不得参选」。
人的理性选择,都是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与环境来判断。有意参选的王家贞,跟你我一样,信赖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而做出「缓刑」的选择。谁会知道过了一个多月,冒出个法律,对于我今天的合法选择做出「制裁」—缓刑期间不得参选。法治国家可以这样吗?
从王家贞的事件就可以看出,大张旗鼓的「排黑条款」有多数违宪嫌疑。第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王家贞在从事犯罪行为时,并没有「缓刑期间不得参选」的刑罚,却在行为与判决都结束之后,冒出来一个新的处罚。
或许有人会说,「禁止参选」是刑罚吗?当然是。刑法第36条明文规定,「褫夺公权」乃是刑法上的一种「从刑」。所以,「排黑条款」等于是在选罢法第26条,加了一大堆「行为时所无之处罚」。除非主管机关将这一条的适用范围,限于「本法施行后而犯以上各罪者」,否则就很难躲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瑕疵。
有些读者或许觉得,既然当事人自己有犯罪,那事后限制一下权利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举个类比:假如您开车超速,被开罚单并且缴纳罚锾之后,法律突然增加新规定,对于超速且已缴纳罚锾者,加码限制您开车上高速公路一个月,您觉得如何?「新增事后处罚」会让人民的生活不知所措,无从安排。所以文明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拉高到宪法层次。我国的司法院释字384号解释,也明确表示「罪刑法定原则」乃是宪法实质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选罢法的「排黑条款」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属违宪。
其次,「排黑条款」构成了恶名昭彰的「褫夺公权法」(bill of attainder):对于特定人(群),未经审判,却直接以法律规定其应受处罚。要知道,原本刑法是交由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决定有罪被告是否应该被褫夺公权。但「排黑条款」完全不给予被告在法庭上答辩说明的机会,就(溯及既往地)剥夺了这些人的参选权利,这形同由「立法机关」(而非「法院」)来判刑,既侵害人权,也侵夺司法权而破坏权力分立原则。英国早在1820年以后再也没有这种法律,美国则是在1789年制宪时就明文禁止褫夺公权法。实在想不到自诩民主自由的台湾,在21世纪还能通过这么多褫夺公权法仍洋洋自得。
第三,即便我们承认,为了政治清明与公职威望,法律可以(溯及且未经审判)限制某些严重前科者参选,目前的「排黑条款」,尤其是王家贞涉及的第26条第9款,也明显不合比例原则。这款规定适用于「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所以并不是妨害选举、组织犯罪、毒品、枪砲、国安的严重事项。同时它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人,不管是有期徒刑2个月或是20年,连很轻的刑也都被纳入。在王家贞的案子,甚至连「缓刑期间」都还不能参选!这是什么道理呢?伪造文书在缓刑中的人,是「黑金枪毒」吗?
我们的大法官对于刑罚的「比例原则」十分敏感。释字471号解释就把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服刑完毕「一律强制工作三年」的规定宣告违宪。释字812号解释更指摘刑法、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所规定之「强制工作」规定,有多处过于粗糙,不分青红皂白一视同仁,因而逾越必要限度而违宪。今年宪法法庭更在112年宪判字第13号,认定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有关贩卖、制造第一?毒品的重刑,未考量情节极为轻微,显可悯恕之个案,造成情轻法重的情况,而将部分条文宣告违宪。如果一向被认为罪大恶极的「贩毒」,都要考量「情轻法重」的情况,那伪造文书、过失伤害、公然侮辱……等行为,「一律禁止参选」真的能符合比例原则吗?更何况,这次修法竟然连「缓刑期间」都被限制参选权!
立法院在增订所谓「排黑条款」之时,最大的问题就是完全没把人民的「被选举权」放在心上。要知道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上就是「选民互选」,所以「被选举权」其实与「选举权」乃是一体两面。当法律禁止王家贞参选立委,这不止限制了王家贞的被选举权,同时也等于限制了「想投王家贞的人」之选举权(如果您不认识王家贞,您可以把「王家贞」三个字换成您喜欢的总统候选人,感受一下)。
这样的立法瑕疵,能否弥补?参选登记已经截止,中选会即将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如果王家贞被认定资格不符,那或许只有行政法院发挥人民权利救济功能:以停止执行或假处分的方式,让王家贞暂时列入参选名单;同时声请宪法法庭依据宪法诉讼法第43条做成暂时处分,以免人民权利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害。立法机关不负责任地乱立法,行政机关也不敢「向后适用」排黑条款,现在要保障人民权利,就只靠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了。(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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