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廖元豪》香港国安法也照台湾妖

陆委会:声援台独是被香港国安法消失的高风险族群。(资料照)

中共在6月30日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此举令香港、台湾,以及世界各地都十分震惊忧虑。但口诛笔伐者多,实质回应者少。观察这部法律以及各界的反应,《香港国安法》就像个照妖镜,照出三个可笑可怖的妖精来:摇摇欲坠的「一国两制」、后继无力的「挺香港」运动,以及自我打脸的「台版国安法」。

第一妖:摇摇欲坠的一国两制。

在《香港基本法》所规范的「一国两制」下,香港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部分,却实施「港人治港」,拥有大陆其他地区所无之言论自由与参政权,更有着司法终审权。中央的任何干预,必须是在《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方可为之。

然而,《基本法》第23条明明白白地规定,禁止叛国、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香港之活动等国家安全事项,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的范围。也就是说,所谓的国家安全法,在权限分配上是由「香港立法」而非「北京立法」的。既然明文规定由香港自行立法,那北京就不该拿「等不及」、「香港立法怠惰」等任何理由,越俎代庖来制定法律。香港没立法,北京就横柴入灶地弄出一部《香港国安法》,那《基本法》岂不成为具文?

尤有甚者,在《香港国安法》中,还另外设置中央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顾问、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中央来「执法」!要知道,《香港国安法》的内容本来就会严重限缩香港居民习以为常的政治自由与言论自由。现在一方面由北京立法规范,同时又可能由中央派来的人员机构执行,「一国两制」之承诺恐怕危在旦夕。

北京方面,虽然援引《基本法》第18条,以及「国家安全属于中央管理事项」等理由,作为支持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基础。然而,既然就国家安全等事项,《基本法》23条已经具体规定由香港立法,那除非先修改《基本法》23条,否则国家安全法就是专属香港立法的事项。北京不甘愿遵守《基本法》23条,又不走「修改《基本法》」的正途,却拿《基本法》18条当个巧门来达成政治目的。这不但违背习近平口口声声的「依法治国」,也让人对「一国两制」更加丧失信心。

第二妖:后继无力的「挺香港」运动。

香港人在2019年的「反送中」运动中是多么地慷慨激昂。而台湾与世界各地也是大力的声援。当香港抗争民众与警方冲突时,台湾的网路上充满着支持香港抗议者,谴责「黑警」的声音。台湾各校园都有着连侬墙,学生们也发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连署。蔡总统更是大声喊出「撑香港、守台湾」的口号。虽然鲜少看到实质上有任何出钱出力的行动,但至少「声援」是很用力的。

然而,《香港国安法》对香港人民自由权利之侵害,比「送中条例」严重一百倍也不止!可是别说香港再也没有发起如去年那般激进、勇敢的街头冲突,在安全地区的台湾居然也没有太多关怀。新闻媒体与各界关心的似乎不是「香港人还有自由吗?」,而是「我们以后还能去香港吗?」这种害怕受牵连的态度。

在去年力挺香港的民进党政府,对《香港国安法》的第一反应居然是「雨天收伞」:扬言要取消《港澳条例》对香港的特别规范,而考虑将香港人民纳入一般「大陆地区人民」的范围。也就是说,香港人要来台湾,将会更加困难。请问,这叫做挺香港吗?在此关头,台湾政府该做的,应该是对于被《香港国安法》「政治迫害」的香港民主运动者提供具体的支援—政治庇护。撇清与装没事,道义上实在说不通—毕竟香港反送中运动对港人来说,虽然招来《香港国安法》的厄运,但却是蔡英文总统大选反败为胜的最重要关键。难道香港浸信会大学学生会长所称的「用港人鲜血换选票」,是一语中的吗?

总之,《香港国安法》照出了台湾各界「挺香港」,真的是只有「声援」而没有(或不敢)任何实质的行动。它同时也凸显出,要对抗中共这样巨大的政治力量,仅靠嘴炮不仅无效,而且还有副作用。「杀君马者道旁儿」,台湾(与世界各地)的大声加油,促成香港民众更加激烈抗争,结果倒楣的是谁?

第三妖:自我打脸的台版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严重限制香港人民的政治与言论自由,绝对值得批评检讨。然而,满口「台湾民主优越论」的民进党政府,在对于《国家安全法》的态度上,似乎与毫不民主的北京、香港政府没啥两样。在去年修正或通过的各种国家安全法令,其粗糙与严苛甚至不亚于《香港国安法》。这样想当华人民主的灯塔,拿台湾民主来耻笑大陆,恐怕没这个脸。

先说态度。中共硬要跳过《香港基本法》23条而自行制定《香港国安法》,就是因为他们把「国家主权」、「防制境外势力」、「镇压反对者」看得比法治、人权,乃至一国两制,都重要得多。而台湾呢?蔡政府去年硬要推「国安五法」的修正,又推出一部极粗糙且造成寒蝉效应的《反渗透法》,不也是基于相同的考量吗?如果蔡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可以急就章推出这些大有问题的法律,那中共不也是如此吗?这样说来,谁都可以骂中共,但同病相怜的蔡政府可能是最没有资格的。

说到内容,坦白说,《香港国安法》所列的四种犯罪类型(?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法「技术」上都远比去年修改的《国家安全法》与《反渗透法》精致得多。而在「内容」上,除了「分裂国家罪」有着台湾旧《刑法》一百条处罚单纯言论的影子外,其他各罪都是针对暴力或其他「非法行为」而处罚。就以被耻笑为「玻璃心条款」的29条第1项5款而言,它起码还规定了「非法方式」加上「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也就是说,《香港国安法》这些规定多半不会处罚「原本合法之行为」。只是针对动机不良或与境外势力合谋者加重其刑。

可是,号称民主国家的中华民国,去年通过的《反渗透法》却将选举站台、为候选人宣传,以及推动公民投票等台湾人最珍视的政治权利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而所谓「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要如何界定,又与《香港国安法》的「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规定一样,极不明确。加上《反渗透法》几乎将全中国大陆的各大学与重要机构都纳入「渗透来源」之范围,对于两岸学术与社会交流,负面冲击极大。

此外,《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不得为境外敌对势力「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却没有区分人民发起或发展的到底是「合法组织」还是「非法组织」。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在台湾资助、发展的是百分之百的「合法组织」,甚至是合法立案的团体,只要是「为外国」而资助、发展,那也会变成犯罪行为!虽然《国家安全法》的「发展组织」规定在 1996年就已经订定,但去年修正时,又加上了更模糊的「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等要件。一个台籍学生可能因为听从北京大学指导教授的要求,在台湾参与选举造势活动,并做成观察笔记,就触犯《反渗透法》;也可能因为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议,在台湾组成读书会,就触犯《国家安全法》。请问,这样的法律,比《香港国安法》好到哪里去?

前总统马英九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后,指出台湾应检讨「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否则与《香港国安法》没两样。政府的回应居然是说我国立法乃「透过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没有问题。真奇怪,人家批评你法律「内容」不妥,你说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表现,似乎是心虚了。

为了保障台湾人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被说成与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还是尽快修正《国家安全法》与《反渗透法》,展现台湾民主法治的优越(被批评愿意改进),才是正途。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