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剖析美国会审议中之《台湾国际团结法》(何志勇)

美众议院表决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称联大2758号决议不涉及台湾。(示意图/达志影像)

美国联邦众议院刚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主张一九七一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内容不涉及台湾在联合国的法律地位,现待参议院审议。此举引发国内若干人士热议,认为这是美方「挺台」为台湾国际地位建立法理基础的重要里程碑,甚至有人认为建立新国家的「法理台独」有望,但这恐怕只是沦为对国际政治现势的一厢情愿。

政治现实凌驾法律,所在多见。《台湾国际团结法》是以二零二零年由川普总统签署生效的《台北法》为基础来修订,后者要求美国行政部门协助台湾巩固邦交,甚至在「符合美国外交政策利益」的前提下,可考虑惩罚对台湾采取不利行为的国家。美国行政部门故能据此要求国务院及驻外使馆对于与我保持外交关系之国家继续维持此项关系。但事与愿违,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相继与我断交,改与中共建交,国人应记忆犹新。

此外,法律虽是政治重要的一环,但政治问题并非诉诸法律就能获得解决。一九七九年中美断交,美国国务院通知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在隔年一九八零年元旦终止。反共亲台并曾代表共和党角逐美国总统宝座的参议员高华德得知,一怒之下,状告卡特总统片面废除共同防御条约的决定违宪,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这是「政治议题」为由拒绝作实体裁判。

「执行外交」的权力(conduct of diplomacy)是属于美国总统的行政权范畴,其中包括建交和断交以及制定外交政策。作为美国与中共建交基础而签署的三个联合公报,本身并非是经参议院通过具法律拘束力的条约,但却主导了日后美「中」台三边关系的发展框架。《台湾关系法》即美国国会依照此一新情势所制定,但与美国行政部门最先提出之《台湾综合法案》(Taiwan Omnibus Bill)内容大相迳庭。

至于拜登总统不断重申奉行的「一中政策」,其「一个中国」的文字仅见于上述联合公报之中,反在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台湾关系法》中付之阙如。换言之,就算日后《台湾国际团结法》也能原封不动地获得参议院通过,也不足以改变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根据三公报对两岸问题采取的政治立场。

联大二七五八号决议原本是处理联合国中国代表权的问题,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并取代中华民国(「蒋介石的代表」),其中未提及中国是否对台湾拥有主权,因为早在二战期间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就已确认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并由盟军在战后执行,包括一九四五年中美英苏等盟国政府代表登上停靠在东京湾口的美军主力舰密苏里号举行日本投降仪式,并接受日本的《降伏文书》;在南京,日军指挥官冈村宁次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之代表何应钦将军投降;同年十月廿五日,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在台北中山堂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交付日本我方第一道命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毫无疑义。

更遑论,当联合国讨论中国代表权时,美国曾提出一修正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在联合国均有一席之地的「双重代表权案」(按:非「台湾」的席次),再次印证了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惟此案未能通过,才进入表决主议题的阿尔巴尼亚案,并在其通过后作成第二七五八号决议。

但联合国同意中共政权代表中国的本质仅是「移转承认」,经大会决议通过即可,与申请成为联合国的新会员国须先经安全理事会推荐的程序不同。倘若未来台湾的国际地位朝向「法理台独」发展,要以新国家台湾的名义加入联合国,就要先通过安理会这关,必须面对中共行使「否决权」(veto)的阻扰,这无疑就是政治现实的问题了。

与其认为美国国会审议中之《台湾国际团结法》有助于推动台独的法理基础,还不如殷盼美国及其盟邦在国际组织中正式提案争取我国成为观察员来得实际,也更加可行!(作者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实践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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