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一个平等各自表述:哈佛也搞种族歧视?(廖元豪)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判大学采平权措施招生违宪,但判决结果在亚裔圈看法两极。(图/美联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6月29日的SFFA v. Harvard案,宣告哈佛与北卡大学招生入学措施,因考量申请人的「种族」(非裔、拉丁裔、原住民排序优先)而违宪!最高法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不但让美国许多顶尖大学行之有年的「积极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叫停,院长John G. Roberts, Jr.主笔的法院意见书,还指摘此种协助黑人与拉丁裔的善意行动为「种族歧视」(racial discrimination)!自由派则强烈抨击这样的判决罔顾黑人及拉丁裔在美国的弱势地位。Sonia Maria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就指称:多数意见巩固了教育体系中的种族不平等,破坏了宪法平等保护的精神。

从我们这些旁观者来看,两边都互称对方在搞「种族歧视」。大学给黑人优先也不是,不给也不是,为什么会如此?刚好台湾前阵子也发生「菁英」的汉人学生,由于对(误解了的)原住民「加分」政策不满,而用粗鲁讪笑的方式攻讦,产生「种族歧视」的争议。或许看看美国的辩论,对我们也有些启发。

先跳开族群争逐利益的角度,纯由法理、逻辑来看,为什么两边都认为自己在促进种族平等,都认为对方在实施种族歧视呢?为什么一个歧视,各自表述,你搞得我好乱啊!

那是因为,在宪法、政治、哲学上,对于何谓「平等」,有两派几乎相反的看法──个人主义与群体认同。本案多数意见,显然是基于强烈的「个人主义」立场,强调「平等」就是不能依种族标准来分类每个人。黑人、白人、华人,在竞争时只有个人能力与表现的高下,不应因为肤色或种族,而受到优待或排斥。如果一个黑人与一个华人在申请哈佛的时候,条件相同,能力相当,却因为黑人享有优惠而能录取,那就是「不公平」。在这种平等观下,「排挤黑人」与「优惠黑人」,同样都是种族歧视。

每个人都应该是独立、自主的个人,不可用刻板印象,一致被归类为「某个族群的人」(黑人、白人、亚裔……)。尤其这种顶尖大学的「位置」,是零和游戏,一个萝卜一个坑。多给黑人一个名额,就是其他族裔(本案原告包括亚裔)被删减。那优惠了非裔、拉丁裔,却使亚裔「因为自己的种族身分而被拒绝」,这难道不是种族歧视吗?

至于支持积极平权措施的论者,则认为平等本来就涉及「群体身分」,而不纯粹是个人地位。在现实上,美国就是一个根据种族身分划分彼此、分配利益的国家。事实上的「种族隔离」至今也没有消除。白人依旧占据着历史累积的优势地位,黑人及拉丁裔则因社会长久的歧视惯行而普遍居于劣势。即使是富有的黑人,还是可能因为其肤色而在社会上遭到不利益。

有鉴于此,无论是为了增加少数族裔的「模范角色」(role model),或是化解长久的族群分隔,积极平权措施皆有其必要。一味地采取所谓「色盲」(colorblind)平等观,说每一个人只代表个人,根本不切实际,只会复制并强化既有的白人种族优势而已。要考量社会现实中,各族群的地位差异,「济弱扶倾」才是真正的平等。

这两种「平等观」的差异,各有道理。但在美国的族群问题只有「黑白」二元的时候,采取群体身分、济弱扶倾的理论,或许还比较容易操作—白人就是优势,黑人就是弱势,所以给黑人一点优惠来平衡一下,尚称合理。但当美国的族群不再是「黑白」二元,而是多元、复杂、混合的时候,到底族群是优势,哪个肤色是弱势,就难以界定,积极平权措施也就更不易操作。例如,同样是非裔黑人,从非洲富有家族移民美国的非裔,与南北战争之前黑奴后裔的非裔,可以一律都当是「黑人」而优先入学吗?同样是少数族裔,华裔、日裔的先人也受到了惨痛的排挤、歧视、侵害,那为什么在申请顶大时不但没加分还要被降等(以让出位子给黑人)?而在亚裔内部,作为新移民的印度裔、华裔、韩裔、日裔或许在成绩上有着优势,但越南裔可未必这种优势,为什么不能纳入「弱势群体」来享受优惠?

美国自由派对「个人主义」的批评有理,但还是过于「非裔中心」(加上拉丁裔),而没有好好回应同属少数族群的亚裔。这样忽视「多元」,可能也是在这场战役中败北的部分原因。

也因为平等观的差异,使得本案的言词辩论相当精彩,虽然可以明显地看出Roberts大法官以及其他保守派大法官的倾向。例如,哈佛的律师Seth P. Waxman说:「对于某些很够格的申请人来说,种族也许是个决定因素......就如同当哈佛管弦乐团今年需要一个双簧管演奏者,那双簧管演奏者自然就有竞争优势。」他想要借此强调,入学制度本来就是大学挑人,属学术自由范围。但最高法院院长 Roberts 的回应极为犀利:「是的。但我们没有为双簧管演奏者而打了内战(南北战争),而是为了消弭种族歧视而打内战。这就是为什么它如此重要。」("Yeah. We did not fight a Civil War about oboe players. We did fight a Civil War to eliminate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at’s why it’s a matter of considerable concern.”)。

在另一段交锋中,Waxman说,哈佛已经努力使得「种族」的考量,在录取决定中的影响是「趋近于零」(“very close to zero”);Roberts立即追问:「是喔,所以本案只有一点点种族歧视?」(“Well, so there’s only a little racial discrimination in the case?”)

本件判决其实对美国绝大部分的大学,并无影响。因为绝大部分的大学都是广开大门,申请入学时没有激烈竞争,因此也无须以积极平权措施来增加黑人的数量。会受到影响的,都是最顶尖的菁英学府—只有6%的大学生,在录取率低于25%的大学中就读。录取率在25-50%的大学,其学生也仅占全体大学生的10%!超过一半的大学生,都是在录取率超过75%的大学就读的。

可知,就算有积极平权措施,它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这些顶尖大学,其新生中的非裔及拉丁裔,短期内应该会明显减少。但这是「族群利益分配」的重心吗?就有论者指出,如果真心在乎少数族裔的社会阶层流动,把中等、普通大学办好,让想读、能读的人都能读到像样的大学,才有种族、阶级翻转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该把公立中小学国民教育的根基打好,这远比「奖励少数顶尖菁英」,更有实质平等的效果。把眼光一直放在顶大的少数名额,象征意义多于实质效果,但或许也是菁英阶层「表态」的方式。

不过,跟台湾不同的是,美国族群平等的激烈辩论中,鲜少讨论到「原住民族」的优先入学问题。一方面或许是由于原住民族仅占美国人口2%,积极平权措施会「挤掉」的其他族群人数较少,比较不会引起白人、亚裔的反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原住民族」与「其他少数种族」(如:黑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原住民族在美国建国初期,皆以原主权国家之地位与美国缔结条约,至今享有的自治权也是类似主权地位。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处理「印地安事务局优先任用印地安人是否违反平等权」之争议时,指出此等措施本质上乃是「政治性质」,而非「种族分类」。依此,各种法令政策、入学措施,对于原住民族所设的优先规定,除了「种族分类」以外,或许还应该考量「政治性质」,也就是原住民族与国家的特殊关系。

此外,「原住民族」这个概念以及法制,本质上就不可能是纯粹「个人主义」的。美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原住民族」,都不只保障「个别原住民」,更重视「原住民族认同与地位」。所以不该要求、期待原住民「别当我是族人,只能当我是个人」。司法院释字803号解释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原住民」的狩猎自由,而是「个别原住民认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础」,是为了「形塑其自身对所属部落族群之认同,并得与其他原住民共同参与、实践、传承其部落族群之集体文化」,因此才受到保障。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所针对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更是以原住民「族」的集体身分当作宪法权利之基础。

在这样的「集体认同」逻辑之下,不论我们对哲学上的平等以及宪法第七条的种族平等,是否采取个人主义观点,在「原住民族」的相关政策措施上,都不能像美国最高法院这么个人化,这么排斥「族群身分」。原住民个人的保障,有很大部分就是要跟他们的族群归属、传统认同连结在一起。这才是探究「原住民入学保障」该有的视角!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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