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等各自表述:哈佛也搞种族歧视?

(图/美联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6月29日的SFFA v. Harvard案,宣告哈佛与北卡大学招生入学措施,因考量申请人的「种族」(非裔、拉丁裔、原住民排序优先)而违宪!最高法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不但让美国许多顶尖大学行之有年的「积极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叫停,院长John G. Roberts, Jr.主笔的法院意见书,还指摘此种协助黑人与拉丁裔的善意行动为「种族歧视」(racial discrimination)!自由派则强烈抨击这样的判决罔顾黑人及拉丁裔在美国的弱势地位。Sonia Maria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就指称:多数意见巩固了教育体系中的种族不平等,破坏了宪法平等保护的精神。

从我们这些旁观者来看,两边都互称对方在搞「种族歧视」。大学给黑人优先也不是,不给也不是,为什么会如此?刚好台湾前阵子也发生「菁英」的汉人学生,由于对(误解了的)原住民「加分」政策不满,而用粗鲁讪笑的方式攻讦,产生「种族歧视」的争议。或许看看美国法学界两派论点的辩论,对我们也有些启发。

先跳开族群争逐利益的角度,纯由法理、逻辑来看,为什么两边都认为自己在促进种族平等,都认为对方在实施种族歧视呢?为什么一个歧视,各自表述,你搞得我好乱啊!

那是因为,在宪法、政治、哲学上,对于何谓「平等」,有两派几乎相反的看法──个人主义与群体认同。本案多数意见,显然是基于强烈的「个人主义」立场,强调「平等」就是不能依种族标准来分类每个人。黑人、白人、华人,在竞争时只有个人能力与表现的高下,不应因为肤色或种族,而受到优待或排斥。如果一个黑人与一个华人在申请哈佛的时候,条件相同,能力相当,却因为黑人享有优惠而能录取,那就是「不公平」。在这种平等观下,「排挤黑人」与「优惠黑人」,同样都是种族歧视。

这两种「平等观」的差异,各有道理。但在美国的族群问题只有「黑白」二元的时候,采取群体身分、济弱扶倾的理论,或许还比较容易操作──白人就是优势,黑人就是弱势,所以给黑人一点优惠来平衡一下,尚称合理。但当美国的族群不再是「黑白」二元,而是多元、复杂、混合的时候,到底族群是优势,哪个肤色是弱势,就难以界定,积极平权措施也就更不易操作。

例如,同样是非裔黑人,从非洲富有家族移民美国的非裔,与南北战争之前黑奴后裔的非裔,可以一律都当是「黑人」而优先入学吗?同样是少数族裔,华裔、日裔的先人也受到了惨痛的排挤、歧视、侵害,那为什么在申请顶大时不但没加分还要被降等(以让出位子给黑人)?而在亚裔内部,作为新移民的印度裔、华裔、韩裔、日裔或许在成绩上有着优势,但越南裔可未必这种优势,为什么不能纳入「弱势群体」来享受优惠?

本件判决其实对美国绝大部分的大学,并无影响。因为绝大部分的大学都是广开大门,申请入学时没有激烈竞争,因此也无须以积极平权措施来增加黑人的数量。会受到影响的,都是最顶尖的菁英学府—只有6%的大学生,在录取率低于25%的大学中就读。录取率在25-50%的大学,其学生也仅占全体大学生的10%!超过一半的大学生,都是在录取率超过75%的大学就读的。

美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原住民族」,都不只保障「个别原住民」,更重视「原住民族认同与地位」。所以不该要求、期待原住民「别当我是族人,只能当我是个人」。司法院释字803号解释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原住民」的狩猎自由,而是「个别原住民认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础」,是为了「形塑其自身对所属部落族群之认同,并得与其他原住民共同参与、实践、传承其部落族群之集体文化」,因此才受到保障。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所针对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更是以原住民「族」的集体身分当作宪法权利之基础。

在这样的「集体认同」逻辑之下,不论我们对哲学上的平等以及宪法第七条的种族平等,是否采取个人主义观点,在「原住民族」的相关政策措施上,都不能像美国最高法院这么个人化,这么排斥「族群身分」。原住民个人的保障,有很大部分就是要跟他们的族群归属、传统认同连结在一起。这才是探究「原住民入学保障」该有的视角!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