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我们不该活在用公审平息民怨的年代(陈述恩)
检警只因某社工访视纪录登载不实,在舆论及网民的压力下,大阵仗将该名社工上手铐带回,引发社会各类反思。(照片来源:Microsoft Copilot AI生成)
日前检警因认为某社工的访视纪录登载不实,与幼童死亡案有关联,于上周大阵仗持法院搜索票搜索社工所属之机构、提示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后将涉案的社工上手铐带回,并交检察官复讯,最后该名社工以30万元交保。全案过程新闻记者如影随形,先是在警察局门口「堵麦」追问「到底是不是造假」,抵达台北地检署后记者们再继续贴身抢拍照。
源自警察法的比例原则,是用来指导警察执法强度的判别基准,而比例原则中有个必要性原则要求:「能达成执法目的的各种合法措施,公权力机关要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令人感到心痛的是本次台北市警察局和台北地检交了一张不及格的考卷,比例原则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完全被漠视。
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认为有保存证据之必要时,固然只有搜索一途。但想要请犯罪嫌疑人(被告)到场说明,依照法律效果强度不同,有不同的方法。可以用警察机关的到场通知书(刑诉第71-1条),其次是地检署检察官的传票(刑诉第71条),前两种传唤通知经合法送达后仍不到场(到庭)者,才能依刑诉法第75条签发拘票拘提(由警察施用强制力将人带走)。如无前述情况,则需有被告逃亡、灭证、串证的情资,或涉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案件才能不经通知或传唤迳行拘提(刑诉法第76条)。
在一般遇到社会瞩目、政商名人的刑事案件,警调人员进场搜索时通常也会同时提出通知书(或传票),被搜索的人少见不配合而需警察再掏出检察官拘票强制带离现场的情况。
警调人员同时祭出「法院搜索票」与「检察官拘票」两大强制手段的情境,一般只出现在预期犯嫌会高强度反抗、湮灭证据、拒捕逃逸的场合,如制毒或枪枝改造工厂、诈骗集团机房、水房(赃款存放地)。
请问社工师所属的社福团体办公室里除了一堆资料文件之外,还藏有毒品或军火吗?难道社工师个个是特种部队退伍,警察来访会上演玩命关头电影剧情?如否,警察直接把执行强度用到最高手段,除了作秀给记者看,还有什么解释呢?
退而求其次,就算已经执行拘提,依刑诉法第89之1条规定「执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项情形,应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及名誉,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认已无继续使用之必要时,应即解除。」
虽然事后台北地检署的新闻稿一再撇清关系,北检没有泄漏任何侦办进度,但当天警局、地检署门口纠集大量记者却是事实。嗜血的记者们等着、也拍到可以赚点阅率的「社工上铐」画面,接着就在各大新闻节目放送、供网路肉搜。看到这种新闻画面,令人很难相信文山第二分局的警察有读过刑事诉讼法「拘提…应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及名誉,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
我们只问一个问题:明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写的清清楚楚,所有侦查过程「不公开」,警察局、地检署门口那些记者到底哪里来的?如果记者人群中突然冒出不理性的人对「被揭露」的嫌疑人丢书、泼漆、捅刀、开枪,是谁的责任?
2013年配合政府组织改造,主管儿少福利的内政部儿童局并入卫生福利部,当时同时主管警政业务的内政部长李鸿源在感恩茶会以嫁女儿来比喻「不用担心,我们娘家有8万支枪。」社工与警察都是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社工整合协调资源照顾各种社会弱势、「人民保母」警察扮演社工们最强后援。
持平而论,警察和社工都是重度疲劳、需要带着使命感才能持续从事的工作。社工们称该日是社工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基层员警则喊冤,既已拘提为何不能上铐。但我们要说,21世纪已经14年了,我们不需要用公审平息民怨,警察不应该成为记者网路罢凌社工的帮凶。
本月19日(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二)是国际社工日,期盼人们能看到全世界的社工(或是事实上也在当某种社工的人-警察)默默为社会的努力。仅以此文盼能唤回人们的理性。(作者为司法实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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