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陈述恩》小明之乱还没完,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坏典范!
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多年前到立法院外为陆配争权益。(中新社资料照片)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发烧,反之,台湾连日挂0,享誉国际,各国纷纷与台湾视讯交流如何防疫,身为中华民国国民/台湾人,大家都与有荣焉。然而,美中仍有不足,不少滞留大陆的「小明们」还回不了家就是一例。
事实上,2月中爆发的「小明之乱」,至今事隔3个月,日前卫福部陈时中部长接受记者访问时,坦言不让「小明们」回来,是「痛苦的决定」。但与其争执到底要不要「开放」小明们回台湾,我们更在乎的是,到底中华民国在法律上要怎么界定这些被陆委会称为「小明」的大陆籍配偶所生之子女?基于这些法律条件,中华民国政府能做的、应该做的,是什么?
我们听陈时中部长的发言影片内容,他亲口说:「小明他就是没有我们的户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没有所谓的国籍,他就是户籍,对我们来讲,没有户籍就等同不是我们台湾的人,要在这一块去处理他。」(口语逐字)
记者的文字报导转述:「陈时中说,依规定陆配子女若无台湾户籍,对于政府而言等同不是台湾人」堪称正确。问题是,这是对的法律解释吗?「国籍是自己选择」的说法根本无稽。
笔者在前文〈大家都说错的小明国籍之乱〉已经说过,依据《国籍法》第2条的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四、归化者。
依《国籍法》第2条规定,就算在太空旅行时出生在外太空的婴儿,不论在全宇宙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小孩出生时父或母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这个小孩即自动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就算那个中华民国国籍的父或母在其出生前死亡,中华民国国籍依然「传递」至此小孩身上。而且依照《国籍法》第11条规定,要「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还得先经内政部许可,就算「小明」想要「丢掉」中华民国国籍,还得先去拜托内政部同意。「国籍是自己选择」的说法根本无稽。
换言之,只要这个小孩(小明)的父母之一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大部分情况下,中华民国国民指涉的对象大致等同于一般所谓的「台湾人」),而被陆委会称为「小明」的陆配子女,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这个小孩(不论他叫小中、小华、小民、小国),都自动是中华民国国民,完全没有选择余地。怎么可能会得出「陆配子女『小明』没有我国籍」这个荒谬的结论?
法律地位不是看登记是看法条
再者,很多乡民(包括陈时中部长在内)在「阻挡」小明回来时,不好意思说是在歧视陆配的子女,只能拐着弯说:「没有户籍就等同不是我们台湾的人」(陈时中部长用语)。
问题是,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只要符合《国籍法》第2条规定的人,就自动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就—是—中华民国国民。妈妈(或爸爸)是大陆人民的小明,与妈妈(或爸爸)是美国国民的小美,对中华民国来说,只要他们的爸爸(或妈妈)是中华民国国民,他们「都—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依照宪法第7条平等权(原则)的约束,不能对他们大小眼。
陈时中部长口口声声说「国人优先」,而这些小明都是国人啊!?
法律上来说,不管是小明还是小美,他们的「国籍地位」在出生那一刻就早就已经被我国法律确定。户籍登记、身分证、护照都只是这个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而不是反过来,拿到这些证明文件才拿到这个法律地位。
举个稍微极端的例子解释。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在非洲某邦交国突然爆发,政府决定启动专机执行撤侨任务。驻在该国的我国国民「陈大O」的太太在当地医院诞下一名婴儿「陈小O」,但因疫情严重,所有办事处都无法办公办理护照。此时,为了上撤侨专机,陈大O只要拿着自己的护照与陈小O的「出生证明」(上面记载着陈小O的生父是陈大O),依照《国籍法》,陈小O就是我国国民,撤侨专机机组员没有不让他们上飞机的余地。
而且,法律上真的有些国民是「无户籍国民」。如《入出国移民法》第3条第5款所称的:「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如国人出生在国外的小孩。又如《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出境二年以上,应为(户籍)迁出登记。」如国人因留学、工作、婚姻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以上未曾回国,即会被户政机关迁出原本户籍,而成为无户籍国民。
我们真的敢对这些人说「没有户籍就等同不是我们台湾的人」吗?那从欧美回来的留学生、长居美国回台湾「避难」的国人(其中甚至有些人没有健保、没有户籍),陈时中部长为何就说不要对他们「贴标签」?
中华民国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国籍法》的规定。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明明「小明之乱」的法律争议很简单、国籍的法律认定也很单纯,但时至今日已经经历3个月,陈时中部长竟然还能说出:「没有户籍就等同不是我们台湾的人」这种毫无法律基础的话,怎么不让人愤怒无力?
如果说牙医出身从政的陈部长不懂《户籍法》、《国籍法》,难道掌管全国健保、社福补助的卫福部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专长幕僚能「纠正」部长的错误法律认知?
如果卫福部真的不懂户籍、国籍两法,难道主管户籍法、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的内政部,律师出身、法学博士的内政部长徐国勇不知道?政治学博士、主管两岸交流互动的大陆委员会主委陈明通也不懂?资深检察官出身、前司法官学院院长的法务部部长蔡清祥也不能咨询一下?最后,难道连台大法律系毕业、美丽岛资深人权律师的苏贞昌院长也不会?留英法学博士、国际法教授、前陆委会主委的蔡英文总统也不懂?
说到底,「小明之乱」就是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坏典范!身为中华民国国民,笔者由衷感谢陈时中部长辛苦率队百日来守护台湾的努力。但越是紊乱的时刻,政府施政举措越是要按着法律规定走,才是法治国原则最基本底线。
(作者为司法实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