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206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16—040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有研新材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现经公司自查,因工作人员统计疏忽导致《有研新材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部分内容填报错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原公告为: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现更正为: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更新后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重新披露,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公告编号:2016-068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2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副董事长侯铁军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梁俍先生、安涛先生、王东先生;独立董事朱玉吉先生、蒋洪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顾爱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吕政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向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48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云债暂停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6,167,763.5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159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起诉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煤化”)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西焦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7月14日

受理时间: 2016年7月14日

诉讼机构名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原告: 招银租赁

被告: 泸西焦化、云南煤化、云维股份

二、根据招银租赁提交到法院《起诉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3年1月30日,招银租赁与云维股份控股子公司云南泸西焦化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约定招银租赁与泸西焦化开展回租业务,招银租赁以人民币291,368,143.04元的转让价购买泸西焦化名下的余热发电、甲醇生产线、脱硫生产线等设备,并出租给泸西焦化使用。泸西焦化按合同约定向招银租赁支付租金、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云维股份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为该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与招银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2015年10月,招银租赁与泸西焦化、云南煤化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同意追加云维股份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人。云维股份与招银租赁签订《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追加担保。

2、诉讼理由

招银租赁于2016年5月4日、2016年6月3日两次向泸西焦化、云维股份、云南煤化发出书面催收函件,要求泸西焦化向其支付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的租金3,802,596.97元。但截至2016年7月14日,泸西焦化仍未向其支付该笔租金,且没有提供新的担保措施。招银租赁认为泸西焦化丧失支付租金的能力并构成根本违约。由此,招银租赁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招银租赁与泸西焦化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2015年10月与泸西焦化、云南煤化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解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招银租赁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3,802,596.97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招银租赁赔偿损失(未到期租金抵扣保证金)人民币82,247,286.03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招银租赁支付到实际支付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以人民币3,802,596.9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日为人民币117,880.51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向招银租赁支付律师费;

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泸西焦化返还《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设备,双方可以协议折价,或者将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泸西焦化2)、3)、4)、5)项所示债务;

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南煤化及云维股份对泸西焦化上述2)、3)、4)、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件尚未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59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泸西焦化、云维股份、云南煤化各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主体基本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项目之一“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简称“临海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制药”)。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瑞博制药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9910101040086899)。

2016年7月21日,公司、瑞博制药、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10101040086899。截止2016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344,342,274.5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和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王彦肖、甘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丁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天药股份 编号:2016-046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相关公告。2016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6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47号)(以下简称“补充问询函”)。根据问询函及补充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及补充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及补充,并于2016年6月16日披露了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公告。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16日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现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仍在抓紧进行中,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所需的其他文件也在准备过程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终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2、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披露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特别说明,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尚未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将至少每月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天药股份 编号:2016-047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领“三证合一”营业

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三证合一”后新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71824811X4,营业执照其他登记项目及内容未发生改变。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6-060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韶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2016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 209,693,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50.3102%。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4,604,9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49.089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5,088,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1.220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30,213,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7.249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5,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2,435,61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

2、关于审议《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3,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2,433,11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3、关于审议《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3,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2,433,118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

4、关于审议《公司与龙跃投资、信利隆科技、德勤贸易、兴业财富、吕清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96,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30,210,45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5、关于审议《公司与丰信管理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26,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2,433,11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6、关于审议《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3,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2,433,11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7、关于审议《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690,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30,211,15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邱克律师、陆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115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招标人”或“甲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长春北湖湿地生态文化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联合体

一、中标项目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长春北湖湿地生态文化综合治理项目

2、中标联合体: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3、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40亿元

4、合作模式:中标联合体与甲方指定机构(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协议,组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80000万元,其中中标联合体出资64000万元,占股80%,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占股20%。

5、PPP合作期:30年(含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6、中标范围: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至丙十六路,南至“四化闸桥”,西至京哈铁路,东至丙十一街,966.6hm2范围内在环境整治在建工程及续建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长春市地处京哈与珲乌两条交通线交会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面积4789平方公里,市区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344.72平方公里。截至2014年年末,长春市有2708655户,7545472人。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5530亿元,年均增长9.3%。全口径财政收入1078.2亿元,年均增长13.9%。地方财政收入388.2亿元,年均增长6%。

(以上信息来自长春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cszf.gov.cn/ccszf/1/tindex.shtml)

关联关系: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

联合体成员1:

公司名称: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晓红

注册资本:46800万人民币

注册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南路6号

经营范围:工业民用建设工程;铁路路基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拆迁工程;隧道工程;机场道工程;港口、码头、河道、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开采;钢结构工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园林古建工程;市政工程;消防工程;通信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合体成员2:

公司名称:吉林省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馥羽

注册资本:5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长春市新发路835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科技投资、交通运输投资、社会福利投资、文化教育投资、网络传媒投资、旅游产业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企业策划、科技成果转让、城镇开发投资;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联合体成员分工

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项目公司总股比的15%,负责完成本项目投融资、资质允许范围内的施工等工作。其合法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负责处理一切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签署、递交,投标文件(含投标保函)的编制、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如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以及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联合体投标人的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投标人全体成员。

联合体成员1: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项目公司总股比的1%,主要负责其资质范围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联合体成员2:吉林省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项目公司总股比的64%,主要负责项目投融资工作。

联合体投标人全体成员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牵头人的主导下,共同完成本项目的投标(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以及如中标后签订合同并实施本项目等相关工作,主要出资人对其余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园林与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号召,快速推进由传统景观业务向生态修复业务转型,持续打造生态规划设计及生态修复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在生态修复领域积累了人才、技术储备,本项目的中标是公司在“海绵城市”战略的又一进展,不仅对公司未来业绩有所提升,也为后续项目积累了实践经验。

本项目总投资约40亿元,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对公司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项目履行风险提示

1、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还需与招标人谈判并签署PPP项目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组建项目公司。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受多方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2、项目公司组建方各自的出资比例、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受各方工作进度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公司本次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该项目,具体负责的项目投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东方园林和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施工项目的付款方式、回款期限及回款保障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2016-024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7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7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未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对比

近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涨幅已显著高于同期上证指数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司及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及市盈率信息具体如下:

注: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2016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参股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所致。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长江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函件指出金属交易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有投资者质疑其涉及未经审批开展原油交易和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等情况。本公司将督促金属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金属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金属交易中心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0%股权,对该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约占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净利润的68%。(详见公司2016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