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名卖淫女因长相问题被拒门外

(原标题:西安多名卖淫女因长相问题被拒门外

被告人任*,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淳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淳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淳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淳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辛**、任*、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晚上20时许,一嫖客(身份信息不详)通过微信联系辛**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辛**联系任*,并给任*发送了“咸阳市渭阳西路70号悦滨国际酒店202”的位置,任*通过任*(在逃)介绍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向辛**支付700元嫖资,辛**转给任*550元。

(2)2020年1月7日下午15时许,一嫖客(身份信息不详)通过微信联系辛**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辛**联系蒙*介绍卖淫女,并给蒙*发送了“西安市凤城四路六十六中斜对面中登广场1218悦莅酒店”的位置,后蒙*在“权威董事会”微信群联系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向辛**支付700元嫖资,辛**转给蒙*550元。

(3)202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一嫖客(身份信息不详)通过微信联系辛**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辛**通过蒙*介绍卖淫女,并给蒙*发送了“西安市新区科技四路丽枫酒店”的位置,后蒙*在“权威董事会”微信群联系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向辛**支付1300元嫖资,辛**转给蒙*1050元。

(4)2020年2月1日晚上21时许,一嫖客(身份信息不详)微信联系辛**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服务,辛**通过蒙*介绍卖淫女,并给蒙*发送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蔚徕J酒店A306”的位置,后蒙*在“权威董事会”微信群联系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向辛**支付1500元嫖资,辛**转给蒙*900元。

(5)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一名嫖客(身份信息不详)微信联系任*需要三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任*联系任*介绍卖淫女,并给任*发送了“西安市会展中心速8酒店”的位置,任*通过王**(在逃)介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转给卖淫女3700元嫖资。

(6)2020年5月12日晚上21时左右,朱*微信(昵称风雨兼程)联系任*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并给任*发送了“西安市雁塔区美豪酒店519“的位置,任*联系任*介绍卖淫女上门,朱*联系嫖客张**,后因卖淫女长相问题交易未完成。

(7)2020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高**微信联系任*(昵称你的心肝宝贝)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上门地点是西安市鱼化寨地铁口,并向任*支付100元定金,后任*联系任*介绍卖淫女前往鱼化寨地铁口,任*先后两次介绍卖淫女前往与高**见面,均因长相问题交易未完成。

(8)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刘**微信联系辛**需要三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并向辛**支付了1000元定金,辛**联系任*介绍卖淫女,并给任*发送了“咸阳市华天大厦A座”的位置,后因卖淫女长相问题交易未完成。

(9)2020年5月20日晚上21时许,曾**微信联系任*需要两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并向任*发送了“西安市桔子漫心酒店”的位置,任*通过任*介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曾**通过微信付给卖淫女杨*1200元嫖资,另一嫖客邹**通过微信付给卖淫女杜**1500元嫖资。

(10)2020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一嫖客(微信昵称我为自己代言)微信联系任*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上门地点是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梨园路小白杨1号新温莎堡梨园酒店,任*联系任*介绍卖淫女,任*通过王**(在逃)联系卖淫女,卖淫女杨*上门后因其他原因交易未完成。

(11)2020年6月4日凌晨0时许,一嫖客(身份信息不详)微信联系辛**需要一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辛**联系任*介绍卖淫女,并向任*发送了“先河国际社区8号楼2302室”的位置,任*通过任*(在逃)介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嫖客向辛**支付1400元,辛**转给任*900元。

(12)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左右,张**微信联系辛**需要两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地点是“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花容悦酒店”,辛**联系蒙*介绍卖淫女,蒙*在“权威董事会”微信群联系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交易完成后,张**微信给卖淫女(微信昵称给快了的做个傻子)支付了2400元嫖资。

被告人任*与任*介绍卖淫时使用的微信为(任*微信账号rzx********,昵称懵懂无知;任*微信账号rzx********,昵称“南郊~上门~冰儿);任*与辛**介绍卖淫时使用的微信账号为M186********,昵称Sh沪猫猫5W(發);辛**介绍卖淫使用的微信账号为xm*******,昵称无心;蒙*介绍卖淫使用的微信账号为RM******,昵称A阿帅

综上,被告人任*介绍卖淫8次,其中4次因卖淫女长相交易未完成;辛**介绍卖淫7次,其中1次因卖淫女长相问题交易未完成;任*介绍卖淫5次,其中3次因卖淫女长相问题交易未完成;蒙*介绍卖淫4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任*、任*、辛**手机;2.书证:辛**与任*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辛**与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任*与任*微信聊天记录、刘**与任*转账截图、张**与卖淫女转账截图、辛**与张**短信截图、任*与曾**微信聊天记录、任*与高**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胡**、刘**、高**、张**、朱*、杨*、杜**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辛**、任*、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任*、辛**、任*、蒙*辨认笔录及照片,任*、任*、辛**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辛**、任*、蒙*居间介绍异性之间以给付金钱为媒介继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