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棒球与法律】界外球到底是「谁」的

界外球属于谁的?球团是球的所有权人,能请求捡到界外球的观众返还棒球。(图/撷自大联盟官网

对于进场观赏棒球比赛的观众而言,除了能够欣赏令人热血沸腾的比赛外,最令球迷兴奋的环节,应该是捡一颗界外球回家纪念了!但2019年4月时,UBL大专棒球联赛天母球场举办,由于该比赛未向观众收取门票,大专院校体育总会便请捡到界外球的观众将球返还给球团,不料该名观众竟拒绝返还,甚至对介入协调的警方恶言相向。

这种长期以来在球场发展的「捡球」文化,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争议呢?难道只要捡到球,就是球的所有权人吗?球团能不能依法请求观众返还棒球呢?

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

必须先说明的是,球团之所以愿意让球迷捡取界外球作为纪念,往往是因为球迷购票进场观赛,基于回馈球迷长年支持的立场,而不主动向球迷索取本属于球团的界外球。

然而,按照一般观赛经验来说,若是球团希望能够回收界外球继续使用,或者是转赠给其他球团时,通常都会在赛前进行广播,希望观众能够返还捡到的界外球。据此,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的规定,球团本来就是球的所有权人,自然能请求捡到界外球的观众返还棒球。

如果观众拒绝返还棒球,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吗?由于界外球仍属于球团所有,若是观众不愿意返还的话,依照民法第179条、第184条等相关规定,观众须负返还义务外,假如球团因此而有额外损害时,也须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以为「不还球」只需要负民事责任就好,那可就大错特错。在上述情况下,也是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窃盗罪。让我们逐一检视窃盗罪的要件大家很快就能明白原因了。

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按照窃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符合:

1.窃取:非经他人同意而取得该物,所以并不是在没有人注意的情况下,偷偷摸摸拿走他人的物品才算是窃取。

2.他人之动产:简单来说,就是他人所持有的动产,就算实际上持有该动产的人并没有所有权,仍然有符合这项要件的要求。

另外,窃盗罪对于犯罪人主观也有所要求,必须符合:

1.窃盗故意:尽管法规上没有明文写到「故意」的要件,但是按照刑法第12条的规定,刑法只处罚出自于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并且过失行为的处罚,必须以有特别规定为限。因此,既然刑法第320条没有出现「过失」的要件,便是指必须要有「窃盗故意」。

2.不法、所有意图: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并没有拥有权利取得该物,并且想排除他人使用,而为自己利用意思

当球团于赛前已进行广播希望能回收界外球,原则上已表明不愿意由他人取得棒球,因此观众在已经接收到广播讯息的情况下,而不愿意返还捡到的界外球时,是很有可能构成窃盗罪。

界外球砸伤观众固然是球场难免出现的突发状况,不过更多时候是观众在半局结束后,主动向球员索取棒球,因球迷争先恐后的推挤而导致意外发生。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职业选手受到球迷的支持与喜爱是好事,但如果球迷一味得要求选手给球,帮忙签名,也是会造成球员方面的困扰。因此,与球员、主办单位互相尊重,不为界外球争夺推挤,开心看球赛。(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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