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尧案】汤文章/法官的意识形态对判决有什么影响?
▲珑山林企业董事长林鸿尧因伪造文书罪,经高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确定。(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
近日珑山林企业董事长林鸿尧因伪造文书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确定,引起社会一片挞伐,整个案子的争点在于林董是否为了取得优先承买权而虚伪接受赠与?判决全文充满反商情结,仇视财团、建商,认为被告行为破坏居住正义,应予严惩,以效儆尤!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法官推论被告知悉受赠的过程过于粗糙。试想一个大公司的老板,对于购地这种小事会事必亲躬吗?通常不都是只管战略,至于战术则交由下属去处理。共有人出卖土地应有部分,为避免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承买权,先将应有部分中极小部分赠与他人,使该他人成为共有人后,再将其余应有部分出售予该人,借以排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承买权,在代书界是常见的作法。
赠与只要意思合致,没有妨害到别人,那来虚伪可言?自古以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煕煕,皆为利来。」财团或建商多年来圈地建屋,获取暴利,寻常百姓望房价兴叹,不吃不喝几十年也难以购得一席栖身之所,是居住不正义的万恶之首,确实给人很不好的印象。但商人以营利为生,只要不是使用不法手段,没什么好苛责的,不能看到人家赚钱就眼红,主观上就认为赚到的钱都是违法取得的。很显然的,这个判决的背后有股强烈的反商情结,在主导判决的结果。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说「司法独立的意义,就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决定。」(Independence means you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s.)。换言之,一个案件的处理,完全凭借法官个人一己的自由心证来裁判,才是审判独立。而心证的取舍可能受制于法官个人的经历、教育和信仰所形成的意识形态。
法界长久流传着某法官极为仁慈,对窃盗犯都从轻量刑,其饭后休闲活动是观看宿舍内亲手种植的芭蕉树,某日亲睹芭蕉被窃,突感窃盗犯都是顽灵不化,此后都改从重量刑。澎湖地检署吴巡龙检察幼时曾亲身经历家人赌博残害其家庭,故当澎湖县拟公投决定设置赌场时,挺身率众反对。连贵为法务部长的王清峰都因信仰,拒绝签署执行死刑,宁愿选择辞官!美国总统及国会在决定大法官人选时,也都会考量其对特定议题的态度。所以,司法人员的意识形态,绝对会影响到证据的取舍、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的结果。
监委陈师孟一再扬言,其担任监委就是要修理「办绿不办蓝」的法官,某某检察长也常被外界指摘专门「办蓝不办绿」,外界显然普遍认为法官有特定的意识形态。的确,法官也是人,也有个人的思想及意识形态。现行法令除《法官法》要求法官不能参加政党外,对于法官的意识形态并无其他规范。但法官是审判的王,对审判中案子,握有绝对生杀大权。在多元的社会里,各种纠纷、犯罪议题层出不穷,没有制度的规范,单凭道德拘束,期待法官秉持使命,力求审判勿枉勿纵,不要因个人的情感、思想影响判决结果,显然是强人所难。
但问题出在台湾的法官多数是由考试产生,会读书才能考上,要读书就没时间交际应酬,因此担任法官前的社会经验多数是一张白纸,担任法官后又受限于身分规范,交往不能太复杂,在这种背景下,资讯取得的管道,除同侪外就是报章、杂志和书籍,法官社群里对某些议题的认知,同质性极高,互相受到的影响极大,容易形成一言堂。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漫延,理想的状况是担任法官前,至少应该设置某些审查机制,让社会大众得以检视该法官的意识形态,但思想自由是不能也无法限制的,尤其司法现状更不可能执行,其次的方法就是减少考试取才,让法官的选才多元化,让有社会历练的人来担任法官,至少有现成的资料增加社会大众对于欲担任法官者的过往加以检视,虽然这样的检视未必能确保该人日后就能言行如一,如同美国总统认命大法官后,也数度看走眼,但至少让社会大众对该法官的意识形态能有所预见,可以减低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可惜的是,目前司法实务工作环境恶劣,且人民对于司法信任度低,多元取才方案总是成效不彰,想要改变仍然是一条漫漫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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