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对我们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老赖”一词逐渐闯入了我们的视线,其所指的人群便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失信被执行”与“限制高消费”都是针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人群的惩戒方式之一。

那么,失信与限高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案例

李先生与黄先生是同窗好友,二者同时毕业于本地一所大学。在此之后,黄先生选择自己创业做生意,而李先生选择进入本市一家大型公司担任普通职员。

因二人工作地点在同一城市,且相距较近,即便已经不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先生和黄先生依旧保持着深厚的友谊,经常一起聚餐往来。

在创业工作第三年,黄先生在家人的介绍下与未来的妻子方女士相遇,因二人脾气性格、三观思想基本一致,互相有好感,相识不久便确认了恋人关系,随后一同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原本已经有起色的生意因黄先生一时决策错误,导致接连失去多个订单,资金运转出现缺口。

为了保护好自己辛苦建立起的事业,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得钱款15万元。因双方是结交多年的好友,李先生在黄先生开口后略加思考便将钱借出。双方就此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黄先生于3年后归还李先生所借钱财,并无需支付相应的利息。

将钱全数交给好友的李先生是因心中对黄先生充满信任,但他没想到的是,在今后的三年期间,黄先生因家中喜添一子,又要奔波事业,又不忘照料孩子,早已身心俱疲,和李先生见面的机会也越来越少,二人的交流时间变短,感情也逐渐变淡了。

同时,靠着李先生的钱款,黄先生暂时化解了事业上的危机,但是其真正的问题源头并未根除,在此后的日子里,黄先生依旧饱受市场变化带来的冲击,辛苦忙碌后也没有得到自己理想中的钱财。

除此之外,黄先生的孩子也马上就要送往幼儿园开始学习了,这对于家庭来说又是一笔极大上开支。种种原因导致在与李先生的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黄先生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不断用言语为自己开脱,一次次延长还款期限。

长时间被黄先生借口所欺骗的李先生在忍耐多次后内心是愤怒也到达了极限,他认为自己不计利息将钱借给黄先生,不料不仅没有得到本金,还被接连拖欠,越想越气的李先生随即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偿还自己的欠款。

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黄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合理合法,应当由黄先生进行偿还,判定黄先生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

然而,被告上法院的黄先生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对出借人李先生充满怨气。在看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期限时,他想出一个恶意的方式,提前与方女士商量好,将个人与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以致自己账户没有后续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在履行期限到期时,李先生依旧没有收到还款,便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了黄先生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随即人民依照职权,限制黄先生高消费行为,并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失信与限高的不同影响内容。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一般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消费水平,对其购买不动产、车辆、购置高昂贵重物品进行限制。而失信惩戒的更多是被执行人信用方面的认定,如在资质审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一般而言,失信和限高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够实行,在我国共有2种方式,第一种是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后决定;第二种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在本案中,黄先生是被执行人,李先生是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未做出失信和限高的惩罚方式时,李先生也可对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出失信和限高呢?

我国法律规定中,在被执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给付义务便可以被限制高消费,在此基础上,还要出现以下6种情况,才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的;3.通过虚假诉讼、仲裁,或者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躲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限制消费令;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在本案中,黄先生在法定的还款期限内并未如期将钱款给予李先生,在其申请强制执行时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脱个人债务,符合限制高消费的条件下,又满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因此被人民法院同时决定为失信和限高人群。

结语

诚信是立人之本,有借有还才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桥梁。面对失信之人,我们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戒其恶意拖欠债款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在借出钱款时需要小心谨慎,认真思考个人的经济能力和对方的偿还能力。

(《“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对我们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