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代议士

(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近期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其中第26条新修正规定,除保留原先曾犯内乱、外患、贪污、贿选等罪者不得参选外,新增曾犯国安三法、反渗透法、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和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包括判决免刑或宣告缓刑)、和其他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重罪并判处10年以上重刑者,以及受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均禁止登记为候选人。

此次修法打击面甚广,且带来不小的政治冲击,有多位现任立委、议员和县市长将丧失下届参选资格,还有些「黑金枪毒」犯罪前科者的从政大梦告吹,例如因《洗钱防制法》遭判刑入狱的陈水扁之子陈致中,将因此终身不得参选。这项规定无疑打乱了积弊已久的选举文化,让政坛竞争重新洗牌。不少政界人士批评这是充满算计的政治性修法,法界人士亦质疑不分情节与量刑轻重,及有罪判决定谳与否,一律禁止当事人参选,涉及违反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等,严重侵害人民参选权,有高度违宪争议。

值得玩味的是,这项以贯彻清廉参政、扫除黑金黑道参选、端正选风的立法,竟引起政坛强劲反弹,而且一面倒的声援捍卫「黑金枪毒」更生人之「参政权」。台湾政坛向来不太重视更生人的人权,这回热心程度,令人匪夷所思。

台湾实施民主选举多年,选风始终未回正轨,黑金黑道介入选举已是公开秘密,议会殿堂亦有不少有前科或有案在身的民代。有民间团体调查2022年全国现任885名议员中,有高达136名具前科纪录,比例达15.37%;另再调查2022年全台地方选举1677名议员候选人,有195位具犯罪前科,比例达11.6%;若就单一县市来看,甚至有县市的前科候选人比例约达25%。这个结果令人震惊与感慨,台湾竟有1/6议员有犯罪纪录,且多与贪污贿选、暴力、枪砲及酒驾等犯罪有关。这样具有重大人品道德瑕疵之人,基本上去找一般工作都困难重重,但他们竟是我们的民意代表。

在代议民主国家,选举乃是核心要素,是实现代表民意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选举方式选出政府治理代表,托付给他们极高权力,让他们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制订。这些被赋予重责大任的代议士,理应具备较高的知识专业和人品素质,因为治理国家不仅需要知识能力,还需要在重大事项上做道德判断与权衡,同时亦需要有抗腐蚀的能力,才能抵抗权力带来的一切巨大诱惑。

然而代议士制度不如想像的美好,在现实民主中,选民常是非理性、讲人情和重私利的,故难以期待选民能慎选出贤能兼备的代议士,还不如对代议士的资格选任、监督机制及选举过程进行把关,较能改善代议民主缺失。

此次《选罢法》修法提高参选门槛,扩大「排黑」条款,其实是迈向清廉政治、提升民主品质的重要一步。民选公职人员的职务与公共福祉、国家利益有密切关系,故对其采取较为严格之参选资格要件,依据大法官释字584号解释之意旨,应无不妥。

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禁止曾犯性自主罪的更生人开计程车,《教师法》禁止曾犯贪污罪、性侵罪,和学校性平会决议有性骚、霸凌情事之教师,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选罢法》不过是采相似立法,严格要求肩负治理政府神圣任务的代议士资格而已,有严重到违宪吗?值得再想想。(作者为国立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