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强调再任没违宪 许宗力:一定要禁止,就修宪

▲副总统陈建仁正式公布司法院正副院长,以及5位法官提名。(图/记者陶本和摄,下同)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法院正副院长提名人终于出炉,由副总统陈建仁1日正式公布由许宗力与蔡炯炖出任,提名咨文也送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对于,外界质疑许宗力再任有违宪的疑虑,他亲自回应强调「并不违宪」,且直言如果大家无论如何一定要禁止再任,则建议「就修宪吧」。

司法院院长被提名人许宗力致词全文

今天是总统正式公布提名我为大法官并任司法院院长的日子,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向国人简要谈谈我对司改革与有关再任争议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司法改革

先说司改。总统近期将召开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着手进行司改大业。这次司改国是会议的特色是不再把司议题视为法律专业禁脔,而是回应人民的需求,从人民的角度思索当前诸多司法问题,以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本人愿意在此先简要提出几点看法,以对司改国是会议尽一点言责:

1.厘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

之所以要召开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就是因为司法公信力不彰,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不高,才思有所作为,以振衰起弊。因此厘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就成为先决问题。根据司法院统计,平均每个月会有一件裁判个案遭受舆论的检验、批判,累积下来,法院在民众心目中的评价,不低落也难。如何使法官认事用法不至于与社会价值相当性脱节太远,是亟需在司改会议讨论的,这也正是司改要务之一。但不能忽略的,人民对法院的信赖度不高,也有可能是出自人民的误解,尤其因基础的法治教育未能落实,人民凭其素朴的、直觉的正义感判断事情,有时会对司法作出不公的指控。例如刑事羁押制度,是为担保刑事追诉审判程序公正遂行而设,但许多人却很直觉地把羁押视为刑事处罚的预支,尤其涉及明显触犯众怒的案件,即便嫌犯无串供、逃亡风险,只要检察官的声押遭法官驳回,就声讨法官。又如无罪推定原则,尚未落实人心,出现重大案件,部分民众、媒体往往有罪推定,进行舆论审判,如果法官就检察官的举证不能形成有罪的心证,坚守无罪推定而判决无罪,遭声讨的一样是法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部分原因也可能出自极少数律师滥行兴讼,案件输了就怪罪法官。更别说只要涉及政治敏感案件,司法每每在蓝绿对抗、政治撕裂社会的困局中成为永远的输家,胜诉一方固然赞扬司法有救了,但败诉一方总是指摘政治黑手从中操控,这些指责对绝大多数秉持良心兢兢业业的法官是不公平的。

说了这些,并不是替法院卸责,只是要指出,既然要司法改革,就要厘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所有可能因素,然后多管齐下。除了研议如何改进法官选任制度,避免奶嘴法官﹔如何减轻法官工作负荷,以兼顾效率与品质﹔如何重新检视法官评鉴制度等不好处理的传统议题外,也不能忽略,如考虑将律师一并纳入司法改革的射程、如何加强学校里的基础法治教育、如何强化各法院与社会对话能量,适时挺身而出,与民众沟通。

2. 让人民参与审判是可讨论的改革方向,亦无违宪顾虑

如何使法院判决不至于与社会价值相当性过于脱节,途径有多端,人民参与审判是其中一个选项。所谓人民参与审判,包括陪审、参审,以及目前司法院倡议中的观审。人民参与审判,可以使法院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纳入不同领域人民的经验法则与正义认知,以降低由职业法官独揽审判权力所可能出现的风险」,确实有助于提升人民对法院判决的信赖度,也已广为欧、美、日各国所采行,虽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一定相同。目前观审制似已陷入困境,陪审也可能与我国所属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出现扞格,短期内较无可能引进,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参审制。翁岳生院长时期,司法院已针对特定专业案件拟有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针对重大刑案或社会瞩目案件,则拟有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都可以拿出来重新检视。至于参审的违宪疑虑并非不能克服,有八年任期的大法官都可以视为宪法第80条的法官(释字第601号解释参照),则同样经过一定选任程序的专家或国民,何以不能亦解为宪法第80条之法官的一种类型而参与审判?纵不承认专家或人民为宪法第80条的法官,但第80条只规定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并没有说只有法官才能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如何型塑行使审判权的主体,立法权应该还是拥有一定自由形成空间。

3. 健全违宪审查制度,让人民针对裁判违宪也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于2013年推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虽一直未通过立法程序,但草案内容多值得肯定,例如审理程序的司法化、以裁判书体例呈现释宪成果、主笔大法官显名化、明定判决之效力等等,预期可以大幅改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希望可以继续推动此一法律草案,尽速完成立法程序。但该草案未能引进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制度,是本人认为美中不足之处。我国目前诸多法律争议,其实并不是因为法律违宪,而是法官适用法律违宪所导致。草案主事者之所以不采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显然是寄望于终审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把关,认为毋须大法官介入。但终审法院一向有意无意与宪法保持距离,虽然也屡有根据宪法观点纠正下级审判决的佳作,但欠缺宪法意识而难以在宪法面前站得住脚的判决仍所在多有,致使众多法律本身合宪,但解释、适用法律违宪而侵害人权的案件无从获得救济。为使人权获得更周延保护,本人期盼能修法,引进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制度,让人民亦能针对裁判违宪声请大法官解释。

4. 终审法院设大法庭,重建统一法律见解的机制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有多端,我认为关键之一是法官法律见解不一致,民众无所适从,导致官司胜负,有时系于碰上哪位法官的运气。向来统一法官法律见解的机制是判例,但判例不是出自裁判作用,而是司法行政作用筛选出来,却对法官裁判见解拥有强大拘束力,难免遭受司法行政侵犯审判独立的质疑。且判例有拘束力的另一面,表示没有被选为判例的所有其他裁判先例都没有拘束力,无形中鼓励法官在判例之外,以审判独立为名,各吹各的一把号,反而有恶化、加深司法见解歧异之嫌。决议也存在类似问题。所以我要呼吁一个观念,最高法院(含最高行政法院)每一个判决都是判决先例,都应对下级审拥有相同拘束力,经由审级制度,达成垂直统一法律见解的目标。但最高法院判决对下级审有拘束力的前提是,最高法院有许多庭,庭与庭之间自己也需统一法律见解,否则没有资格要求下级审也需遵守最高法院见解,而要达成水平统一最高法院法律见解的机制,应该是设置大法庭,由有意变更判决先例的最高法院法官向大法庭申请审判。

法律见解歧异除可能出现在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现在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的终审法院,因此也应有与最高法院大法庭类似的机制存在,以统一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间的法律见解。

二、关于大法官再任的问题

以上是我对司改一些看法,接着谈一下我对再任大法官是否违宪的看法。我这次接受大法官并为司法院院长之提名,有若干朋友对其合宪性存有疑虑。卸任大法官再任大法官,于92年新制实施后未曾发生过,对其产生疑虑因此是可以理解的。本人既接受提名,就表示本人确信并不违宪,因此有义务在此向国人说明理由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2项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根据修宪实录修宪国代的发言,其规范目的似乎是为避免出现现任大法官为求获得总统关爱眼神,继续予以提名,而刻意迎合总统意志做解释,以致伤害大法官独立性的情事发生。解释上,条文所禁止之连任应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指大法官于一任任满后,无缝接轨,继续任下一个任期之谓。第二种情形,指大法官于一任任期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前,例如几个月或一年甚至二年前,先行辞职,惟离职后所空出来的缺并未补人,等到原任期快届满时,总统再次提名该名已辞职大法官回锅担任大法官,重新起算八年。这种情形之所以也应禁止,理由很明显,因如果不禁止,经由这种规避途径,大法官可以取巧地经由短暂辞任大法官的方式,达到实质连任的目的,则不得连任的原意将完全被架空了。

本人的情形,是完全任满后一段时间,再任大法官,明显与前述两种连任的情形不同。再任虽然与连任有别,且不在宪法所明文禁止之列,但会否影响大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政治上应认为不妥,宜予避免?我认为确实是有可能影响审判独立的,但应该视再任间隔时间的久暂而定,未可一概而论。明显地,再任间隔期间越长,越不会影响审判独立;反之,间隔期间越短,越会影响审判独立。毕竟如果可以在卸任后的一定短暂时间经过后再任大法官,难保不会存在现任大法官为求卸任后有再任大法官机会,而巴结、迎合未来仍拥有大法官提名权的现任总统做解释的风险。我想这也是有些朋友质疑再任合宪性之所在。

问题是,再任间隔多短,会被认为有过大影响独立审判的风险,而应予避免?或换另一个说法,再任间隔至少多久,方可认为影响独立审判的风险较小,而可以被容忍?有无可资依循标准?1997年修宪时的国民大会修宪实录并未有只言片语提到再任,倒是当时的国大代表,同时也是现行大法官任期条款的提案人彭锦鹏教授,今年8月9日于苹果日报投书,对此问题有所说明。彭教授指出其制度设计的原意是禁止连任,至于「大法官卸任之后,其优秀者再获总统提名担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确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当初设计大法官任期结构的原意。」换言之,彭教授认为制度设计原意并不禁止再任,甚至对再任持一定的肯定态度。至于有无再任间隔多久的要求,彭教授说,「从目前大法官任期个别计算并已充分交错的实际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风险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间隔期间衡量总统任期4年,并参考选制补选成例订为至少2年,应属适当。」

彭教授认为间隔2年为适当。也有人主张8年。但考量总统任期4年,以及1997年修宪时,为交错任期而规定92年提名的大法官有8年及4年任期者两类,足见修宪者当时预想的提名大法官间隔也是4年,则再任间隔期间应该是至少4年为当。毕竟政治情势变化莫测,现任大法官实难以预知现任总统是否一定也将是其卸任4年后,或甚至更久远之后的总统候选人,并且一定会胜选,因此较难想像会出现为求卸任间隔4年或更久之后再任大法官而巴结、逢迎现任总统的风险。当然,风险不能说绝对没有,但实在太小了,如果连这也要防,则所有现任法官,尤其办过涉及政治人物案件的法官,也都会因为有预先巴结未来可能的总统,而影响审判独立的风险,必须一律被阻绝于大法官之门外了。

至于有人进一步质疑,如果大法官卸任后可以再任,那是不是表示我们也可以恭迎已卸任多年的70或80岁老前辈「再战江湖」?也有人因不为其所喜的特定大法官日后不排除可能再任大法官,甚至「高升」院长,而惊吓连连,对再任期期以为不可。我认为只要经过至少4年的间隔,且未设年龄上限(德国上限68岁,我国未来也可考虑修法设年龄上限),剩余的只是适任与否,而不是违宪与否的问题,重点在国会的把关。如果不信任国会的把关,那就表示对民主没信心了。况如果担心国会把关不严谨,可能放不适任的卸任大法官进来,然事实上国会同样可能放不适任的初任大法官进来,这个风险是同样存在的。另外也有人质疑,适任大法官的人选,所在多有,何需再开一扇允许卸任大法官再任的方便巧门,阻挠新陈代谢?我认为这层顾虑有点多余,再任如果允许的话,考量一般卸任后的年纪,加上至少4年间隔,再任绝对只会是少数,加上中华民国大法官人数在比较法上少见的多达15名,还担心阻挠新陈代谢吗?

总之,法律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在文义许可范围,有解释空间,可能严格解释,或扩张解释,但无论如何,不能逾越文义许可范围。连任的中文含意不难懂,就是一任任满后无缝接轨继续任下一任,修宪实录也是举过去大法官可以一届届的连任下去为例,说明修宪者对连任的理解,才规定以后禁止连任。既然宪法是规定不得连任,怎能超越文义,强解释成也包括禁止再任,一生只能任职一次?

我自100年9月卸任大法官迄今已将近5年,考量既非连任,再任间隔也超过4年,并无违宪疑虑,因此经考虑后决定接受总统提名。近一周来质疑违宪声浪一波波袭来,对我来说确实是始料未及,虽然令我个人感到沮丧,但没有影响我对并未违宪的确信。如果大家无论如何一定要禁止再任,我的建议,就修宪吧,学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4条规定,明文把连任(anschliessende Wiederwahl)与再任(spätere Wiederwahl)两者都一并列举禁止掉,同时修法规定年龄上限(例如70岁)。说真的,8年并不长,对很多大法官而言,经过开始的摸索、学习,再过一段时间锻炼,刚开始感到比较成熟、得心应手没多久,倏忽就要卸任了。当初修宪时,将大法官任期从9年减为更短的8年,只禁连任,不禁再任,从经验传承与新陈代谢两种法益之权衡来看,似乎也有其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