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法官的判决要符合社会期待?
▲在众人皆曰可杀时,法官罔顾证据与良知,完全迎合众人的意思也说可杀,那是「公民审判」,司法的独立性会被完全摧毁。(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司法院职务法庭将前法官陈鸿斌性骚扰女姓助理案件,原本被判决免除法官职务,再审后改判罚一年薪水216万元,引起社会一片舆论哗然,从学者专家、电视名嘴到网路乡民,同仇敌忾一致指称法官欠缺性别平等意识,蔡总统更说「判决不符合社会期待」,承办法官上节目辩驳,还被骂得狗血淋头!
我无意为承审法官是否欠缺性别平等意识辩驳,但承审法官都是法官社群依法遴选产生的代表,也是法界一时硕彦,尤其台湾法界在历经白玫瑰事件后,法官在职教育增加性别平等议题的课程,已不知凡几,法官在处理性别议题的案件,也都有极高的敏感度,避免误踩地雷,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然而前述判决一出炉,还是被批评得体无完肤,这是为什么?
法官职司审判,平亭曲直,道德标准当然要有比一般人更高,但法官是人不是神,只要是人都会犯错。犯大错要接受大处罚,犯小错处罚自然要较小,不说这是什么法律原则,社会生活的基础价值难道不是如此吗?只是多年来,司法不被人民信赖,法官成为民怨的出气筒,人民的眼里容纳不了法官出包犯错,因此,在名嘴眼里、乡民口中,管你是8次还是3次性骚扰,只要有1次就不可以,不被免职就不符合社会期待,所以承审法官真是猪脑,不会察言观色、体会社会脉动,活该被骂!
但是,这样子的社会期待是我们想要的吗?台湾的司法审判没有像日本「大津事件」(おおつじけん)中,儿岛惟谦拒绝政治力介入审判,坚持不判凶手死刑,捍卫审判独立的过往历史,司法行政上更没有日本殖民台湾时期,高野孟矩撼然拒绝总督府免职命令坚持续办官吏贪污案件,以及美国水门事件中,尼克森总统(Richard Nixon)为阻碍案件侦查,除拒绝特别检察官考克斯(Archibald Cox)要求交出录音带外,还下令司法部长理查森(Elliot Richardson)解雇考克斯,但理查森宁愿乌纱帽落地,也要拒绝尼克森命令的风骨前例,台湾只有像黄向坚检察官那样,无法坚持己见,只能在公文书上卑微的批示「奉命不上诉」表达己意委曲求全的案例。但台湾走过威权时代,颠颠簸簸这么多年,在历经台中地院303室法官发起「箱子还你、独立还我」自治运动后,今天台湾法官的审判已经相当独立超然,我们是不是要回到从前,用一个判决要符合社会期待的大帽子,来桎梏枷锁法官独立审判的意志,这是不是又是另一种形态的干涉司法?
司法的性质本来就具有相当程度的反社会性,法官本来就要有被他人讨厌的勇气,如果一味要求法官的判决要符合社会期待,在众人皆曰可杀时,法官罔顾证据与良知,完全迎合众人的意思也说可杀,那是「公民审判」,司法的独立性会被完全摧毁。如果这样的话,这社会只需要名嘴和乡民就可以了,何需法官!
其实要让法官的判决结果能够更符合社会的期待,问题的根本在于法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性格?台湾法官的产生只重视考试,不重视人格特质,只论成绩不管经验,大学法学教育只偏重在法学知识的传授,结果能当法官的都是考试高手,但生活经验贫乏。短暂的司法官受训及日后在职教育,也都是学校法学知识的延伸,又因法官工作的特性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在这种又要马儿跑又不让马儿吃草的情境下,法官依靠仅有的人格和经验,自然会决定做出他(她)认为应该怎么样的裁判,这判决或许符合审判独立的原则,但未必能满足社会大众的口味。
要缩短这种认知的差距,或许改变审判制度可以弥补上述的遗憾,这也是司法院要推行国民参与审判的坚强理由,将素人公民的感受带入审判,也许可以使判决结果更符合社会期待,但这是依情审判而不是依法审判。所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让法官产生的方式多元化,虽然司法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司法环境不好,多年来运作的结果,惟有资浅的律师愿意转任,效果极差根本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看来这个制度只是条死胡同,法官被骂是恐龙,还是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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