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酒驾判7月 法官:助其再社会化…符合宪法罪刑相当原则
▲陈姓男子第两次公共危险罪,被屏东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从事临时工的屏东县陈姓男子,在杂货店喝了药酒混提神饮料后骑机车上路,因未戴安全帽,行车又不稳,被巡逻员警发现可疑拦下盘查,发现他脸部潮红,散发出浓浓酒味,酒测值0.28毫克超过标准,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检方起诉,屏东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本案还可上诉,未来如判决定谳,必须入狱服刑。
陈于2013年也因公共危险罪遭判刑6个月确定,这次是第二次犯,法官在他第二次就判处他有期徒刑7月,不让有易科罚金,凸显零酒驾已是全民共识,不让酒后驾车或骑乘机车悲剧再度发生。
判决说,陈姓男子于2019年2月14日11时至11时30分许,在屏东县一家杂货店内,喝了药酒混合蛮牛提神饮料后,已因酒醉而达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0.25毫克,却仍于同日16时许,由住处骑乘机车外出,于同日17时5 分许,途经屏东县枋寮乡台17线与东林路口时,因未戴安全帽且面泛潮红、行车不稳而遭警方拦检,警方旋发现其浑身酒味,进行酒测,酒测值0.28毫克,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查获上情。
判决书又说,陈5年内再犯同一罪责的公共危险犯行,显见被告并未真正悛悔改过,亦不思自我控制,其无视法律严厉禁制,屡屡再犯,刑罚反应力确属薄弱,以其所犯情节而论,容有相当程度之恶性。有鉴于此,酌量加重其刑,延长矫正期间,将有助其再社会化,亦符合宪法罪刑相当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