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乌龙判决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日前由中华人权协会及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举办「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多位学者指出,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以《证券交易法》处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图/本报资料照片

近年来,针对台湾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法》上的定位一直争议不断,今年9月26日「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的研讨会中,探讨《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立法方式,衍生出是否违背「罪刑法定主义」、「授权明确性」、「刑罚明确性」及「刑法解释明确性」等诸多问题。

研讨会分为「科普观点看有价证券与人权」、「台湾存托凭证与《证券交易法》间的千丝万缕」、「厘清台湾存托凭证的法律定位」、「有价证券的认定对于人权保障的冲击」等方向探讨,并邀请学界、律师界参与讨论。

透过研讨会,法、学界希望促使主管机关正视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作为未来修法与法院判决方向,借此对还能救济的个案即时予以帮助,以免滋生法律适用上疑义,导致冤案丛生,以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并保障人权。

会中,法界也举出一桩罔顾人权保障裁判的乌龙案例,地方法院3名法官以1987年第900号公告,认定台湾存托凭证属「外国」有价证券,据此审判违反《证券交易法》。然而,实际上台湾存托凭证是由在台湾境内存托机构,依台湾法令为准据在境内所发行的凭证,性质上属台湾的「本国(国内)」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

而尽管金管会于2010年5月19日修正「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时,已将章节名称订为「第二章募集与发行国内有价证券」、「第二节存托凭证」,及已将台湾存托凭证界定为「国内」有价证券。但是3名法官竟在法规已明定台湾存托凭证为「国内」有价证券下,还将其认定为外国有价证券。明显有事实认定错误及违法乌龙裁判!

同时研讨会中多位学者指出,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以《证券交易法》处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但3位法官竟然罔顾无罪推定原则及人权保障,作出不利被告的乌龙裁判,重判该案当事人18年。

从本次研讨会的结论,可以知道台湾存托凭证未被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主管机关迟未正视现实存在的漏洞,但3位法官为掩饰行政机关怠惰行使核定权,不惜违背「罪刑法定主义」、「授权明确性」、「刑罚明确性」及「刑法解释明确性」,作出错误的裁判,让人无奈也感到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