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被核定证券交易法有效证券 法律系教授:法院漠视「罪刑法定主义」

戴铭教授在会中表示,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国内」有价证券,而台湾第一档台湾存托凭证(TDR)。(戴志扬翻摄)

今(26)日在市长官邸举办「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由东海大学法律学系客座教授林国全、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铭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周振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王文杰、杨云骅教授接力上阵,厘清「台湾存托凭证」与证券交易法间的关系。

戴铭教授在会中表示,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国内」有价证券,而台湾第一档台湾存托凭证(TDR)在1998年上市「福雷电TDR」,因此主管机关在1987年9月12日发布第00900号公告,不可能预先将台湾存托凭证(TDR)纳入,而且1987年第900号公告之适用前提是「外国」有价证券,因此,台湾存托凭证(TDR)尚未被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有证券。

戴铭教授在会中表示,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国内」有价证券,而台湾第一档台湾存托凭证(TDR)。(戴志扬翻摄)

既然台湾存托凭证尚未被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券,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就不能用《证券交易法》处罚,但法院却将台湾存凭证认定为有价证券,完全漠视「罪刑法定主义」。

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诚指出,2002年1月4日增定《证券交易法》第165条2规定以前,台湾存凭证属于法律漏洞,财政部第900号公告范外之票、司债、政府债券、受益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而台湾存凭证性质上为我国之有价证券或我国之「具有性其他有价券」,不在1987年第900号公告的范围。

此外,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文杰也在会议中表示,「台湾存凭证有无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主管机关认为财政部第900号函示,台湾存托凭证经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据的依据,但第900号函并无核定文义,且台湾存凭证并非外国有价证券,因此台湾存凭证不在第900号函之核定范围内。

政治大学法律学杨云骅教授则认为,「有价券的定对于人权保障的冲击」,此议题正巧搭上近期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排审《证券交易法》,针对4条及第165条之2提出修法草案,推动修法将台湾存凭证(TDR)纳入《证券交易法》有券范围的热门议题,因此,今日所举办的焦点人权研讨会中,国内刑事与法界专才所提出的见解格外引人瞩目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