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争议多 证交法应修法明订

黄帝颖表示,即便主管机关核定方式具有选择自由,并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则之检验,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所欲处理者,乃系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有价证券之募集及发行应具备之条件、应检附之书件、审核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而非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核定权之行使,主管机关于此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

黄帝颖说,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所欲处理者,应属证券交易法第157条短线交易及第157条之1之范畴,未有扩及其他证券交易法规范。

黄帝颖认为,2012年增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后,因为立法缺漏未将台湾存托凭证TDR明文入法于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内,所以台湾存托凭证在学说与法律实务见解上仍有很大争议,故仍应透过修法将台湾存托凭证明列于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内,以化解是否抵触罪刑法定原则等重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