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协会:应修证交法予独董明确权责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29日举办董监联谊会,分享最新出版的2019/2020公司治理双年报常务理事柯承恩(左起)、张心悌理事长陈清祥及常务理事黄显华出席。图/颜谦隆

诚美材、大同案等凸显公司经营权争夺在今年渐成常态台北大学法律教授张心悌29日在公司治理协会演讲中指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却因容易当选导致独立董事成为经营权争夺兵家必争之地,实际现行法制不符合美国法律、法院判决实证等,建议修正交法第20-1条,将独立董事财报不实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推定过失」责任调整为「过失」责任。

张心悌先分享近期多件公司经营权争夺的个案,大致可以分类出其董事会成员动用股东功能现象,像诚美材,建台水泥案例,发生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情事,而友讯经营权个案则发生监察人/独立董事行使股东临时会的召集权,至于彰化银行经营权案则是陷入是否属于股东表决权拘束契约争议,「这些案例最终都在最高法院留下判决,就有其实证研究意义,毕竟是最高法院说了算」。

透过相同的研究方法,张心悌在「2019/2020台湾公司治理双年报下册」,发表「企业财报不实之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报告,认为独立董事已成为经营权争夺兵家必争之地,为加强规范,法院可透过实际案例的见解,形塑出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参考国外实务运作,如美国证管会的其他执行权限,包括禁止担任董事之命令(bar order)与公开羞辱(public shaming),以增加对独立董事(及董事)的制裁手段等,而最适作法则日是修正证交法第20-1条,将独立董事财报不实的民事责任,由「推定过失」责任调整为「过失」责任。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表示,为针对台湾推动公司治理时所面临的一些重大议题挑战加以深入探讨,两位前理事长柯承恩及刘文正规划「台湾公司治理双年报」,上册已于去年发行,内容针对公司治理实务及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讨论,下册本月出版,由法学专家针对经营判断法则、企业财报不实之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司治理重要判决分析,以及明年即将成立商业法院等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