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KY公司独立董事 须面对的公司治理课题

由于KY公司争议不断,金管会出手强化监理,将采取每年财报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一次改为半年一次的措施后,又提出董事会「台籍董事须过半、台籍独董至少要有二席、在台募集资金需存放台资银行,以及承销商辅导时间从二年延长至三年」的监理要求,且金管会为借重独立董事职能以提升公司治理,拟请独董确实督导公司内部控制、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之执行,来保障投资人权益

目前投保中心正进行KY公司的团体诉讼共计4件,求偿金额高达6.8亿元,另2件在核算起诉金额中,而依照证券交易法第20-1条规定上市公司一旦发生财报不实,董事会成员都是投资人和投保中心民事求偿的对象,KY公司的独董势将面临巨额求偿的诉讼风险中。

基于本身职责和权益的保护,对于KY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除了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程内容认真研读、勤学勤问、咨询外部专家、掌握实质控制大股东实际出席法说会及股东会,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比照专业投资人的规格审视公司:独立董事除了审视公司财报及重讯以外,还须经常审视公开资讯观测站所揭露的重讯;例如:大股东持股比率是否下降、前十大股东持股是否持续出脱;大股东股权质押比率是否过高;稽核及会计师签核查核是否异常;高阶主管(尤其是财务或会计、稽核主管)异动是否频繁;公司营收净利表现(含业外收入)与同业、景气表现是否落差很大;上市柜前股价是否有异常拉抬暴涨情况等等;若一家公司符合这几项项要件,独董就要认真思考公司的财务或治理的问题

第二、委托专家检视财务报表,必要时专案查核和实际稽核:根据证交法第14-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业务。独立董事执行业务认有必要时,得要求董事会指派相关人员或自行聘请专家协助办理,相关必要费用,由公司负担之」,由于KY公司的营运据点大部分在国外,国内独董较难掌握营运状况,非财务背景的独董对财报有疑虑,可以委请外部独立的会计师专案查核,必要时,也可以协同外聘会计师或陪同稽核人员查察营运据点及内部凭证,以便及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严格把关KY公司的募资行为和资金用途:在我国挂牌的KY外国公司出现异常指数比率达26.31%,代表平均每四家就可能一家有问题,远高于我国上市公司的11.35%,也代表KY公司的财务风险系数较高,而KY公司在国内募集的资金运用,董事会多不清楚,因此,独董有责任监督国内募集资金的用途,一旦发现资金使用与募集原因不同,应该立即追踪其去向和理由,即时要求业务、财务单位核实回复,以避免资金遭不当的运用。

第四、多和稽核主管和会计师私下沟通:由于境外公司营业行为的监理、查核不易,金管会提高会计师的查核签证责任,无非在减少KY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但独董财报不实的责任乃「推定过失」责任,不因会计师的尽责与否而有差别,所以,独董应常和稽核主管和会计师召开私下沟通会议,要求会计师加强查核财报关键查核项目,以掌握公司的财务;对于公司的重大交易(如「关系人交易」),独董应知悉交易对象或受益人的信用与关系人资讯,必要时,也可委请外部专家征信,要求公司即时揭露营运和交易资讯,才能保障股东和本身的权益。

第五、公司提拨经费或董事责任险理赔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厘清弊案:在美国、香港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弊案时,可由独立董事组成一「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情始末,所需经费则由公司提拨或董事责任险理赔一笔资金支应,依照前述证交法第14-2条规定,其实KY公司也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他的定位是「善后机制」,「独立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独立的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重新调查涉案帐册、凭证及文件,以厘清真相,不必为了清白而辞职,因为在弊案爆发后辞职也于事无补,仍要面临司法的调查或民事求偿。

最后,公司治理的防弊机制,第一道关卡是业务单位本身的风险辨识能力,第二道则是风险单位的监督警示系统,三则为法令遵循、内部稽核及外部会计师查核验证,独董则是扮演的第四道的实质监督,是最后的把关者,如果能确实尽职尽责,相信可以控制本身的风险,也能对投资人权益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