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公司治理3.0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四大挑战

为持续深化我国公司治理,提升企业永续发展,强化资本市场的竞争力金管会宣布启动「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在强化董事运作及董事职能董事会多元化」方面,拟透过推动上市柜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以强化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并建构多元化及专业化的董事会成员

国外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目的多为能挑选适任的董事候选人,向董事会提出公正客观及专业的建议,以美国上市公司为例,有鉴于过往公司董事的提名,多由公司CEO或特定董事所决定,造成董事会成员大多数与经营管理层存在着特定关系,致使董事会无法有效履行监督义务,或沦为经营管理层的橡皮图章,于是,美国证管会SEC及纽约证交所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应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或公司治理委员会(nominating/corporate committee),以章程载明成员的资格

美国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强调提名委员会至少应有三名以上的独董所组成,由董事会任命,可随时更换,主要功能在于:1、检讨董事、执行长或重要高阶经理人聘用标准,推荐提名候选人,可以强化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素质;2、检讨、评鉴现任董事会成员是否适任及续任问题,3、拟定董事会接班人计划及建议,以建立人才库确保经营管理层人才,建构领导人才栽培计划。

然在引进提名委员会时,须考量国内法规的适用问题以及对董事会、大股东文化冲突,第一、依现行公司法第192条之一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得向公司提出董事(独董)候选人名单,只要叙明被提名人姓名、学经历即可,除了提名股东持股未达1%,或提名超过应选名额,或超过受理期间或未叙明候选人学经历以外,董事会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换言之,为落实股东行动主义、保障少数股东的提名权,在公司法规范下,有权提名的股东只要叙明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及学经历,董事会尚无权删除其提名人选,即使公司设有「提名委员会」,也没有审查被提名人资格的权利,一旦欠缺实质审查权,就无法发挥审查被提名人的适任与否与公司需求的功能;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与现行法规如何调适,就成了关键因素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由全体独立董事(或超过半数独董)所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互相评鉴或自我评鉴是否适任下一任独董候选人时,也会面临独董自己审查自己以及独董审查其他独董的难题,这样的审查机制固然是公司治理所要突破的障碍,但是否公正、独立?或冲击到现有的董事会文化形成内讧,难免受到挑战,又倘若独董自己因故或不适任没有被提名连任,却要求该独董审查下一届其他独董人选时,是否刻意「杯葛」下一任人选也值得深究。

第三、由提名委员会审查(一般)董事候选人名单,也会冲击到国内公司大股东的提名权,向来一般董事名单均为大股东们所共同分配决定,或由控制股东所选派的高阶经理人担任,一旦改由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独董对董事被提名人的专业知识职务表现及公司整体需求认知恐不如现任CEO或董事长,且当提名委员会与大股东意见冲突时,独董的独立性,能否凌驾于大股东之上,有效的实质审核,提出建议人选,克尽提名职责将更具挑战性

第四,国内上市柜公司目前有六成以上是家族企业,接班议题向来是上市柜老板或大股东所掌握的地盘,也是大股东普遍认定乃本身的专属权力,设置提名委员会能否刺激大股东进而授权委员会培养接班人才及精进计划,或是反而造成独董与大股东间的不快,的确是公司治理向前迈进的重要试金石,能否一步到位或逐步实施,再再考验大股东的格局与气度

最后,基于董事的提名人选,都需要大股东的支持才能当选的前提下,在现行法规架构,是否将提名委员会的功能限缩,着重在事前评估董事会成员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等多元化,暨独立性标准提出适当评估及建议,让提名委员会专注「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审核,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以作为全体股东投票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