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独立董事如何面对高度之法律风险?

6.4亿元,是「财报不实」案件中,董事监察人、财报签章人员等,遭投保中心求偿之平均金额。可怕的是,此类案件,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涉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责任(证券交易法第171条)。另外,独立董事除了面临财报不实之风险外,若在某些重大资产交易上未能善尽受任义务,导致公司损害达新台币500万元以上的话,亦有可能面临重罪之风险(即所谓「特别背信罪」)。

实务观察上,在「财报不实」案件中常听到几种说词,譬如:「我当天没有出席董事会」、「没参与公司日常营运」、「财务报告已经经过会计师签证,会计师都看不出来我哪看得出来」等,但上开说法均未被多数法院所采纳!另外,在「特别背信罪」案件里,由于有一个重点在于董事「有没有违背其职务」,所以,常常会争执的是:到底应尽义务的标准是什么?是法官的标准(与社会经验)?还是董事们的个人标准?还是此类职务的业界标准?而会标准不一,通常是因为每个人的社会经验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以及商业交易之专业性与复杂性。但无论如何,浮动性的判断标准已经某程度导致独立董事在执行职务之不安定感

该如何面对这类高度法律风险,有几项建议

在涉及专业、复杂之财务报告而有不实的可能时,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3指引一条明路,也就是「载明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于董事会议事录」,亦即,若将来真发现有财报不实情形,但是因为某独立董事有在(通过该不实财报之)董事会议事录上曾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那么,免除法律责任机率就会比较高!不过,有时候因为独立董事背景与专业局限性的关系而难以或无法表示意见,遑论记明于议事录,因此,独立董事需能善用法制上赋予的两个武器:会计师与内部稽核主管。具体来说,可以请会计师到场说明与解释财务报告或某重大交易,然后,趁此机会多问一些问题并记载于议事录上,甚或是请处理该重大交易之部门主管到董事会说明等。

至于,独立董事们该如何面对特别背信罪之风险,也就是到底独立董事们在实际审查不同类型之交易(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有价证券、衍生性金融商品)时,该注意哪些事情,将来才不会被检调、法院所质疑(未尽义务)。关于这个问题,金管会于109年发布之「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中,似乎有提供解决之道,在该蓝图中,有建议针对独立董事之角色功能认知不足等问题,提出建议:「有必要提供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之相关行为准则」,虽此建议非在解决特别背信罪标准不一的情形,但某程度上,此一行为准则似可作为将来类似商业事件(尤其是特别背信罪)之判断标准(以认定涉案之独立董事有无尽其义务)。不过,由于此类行为准则尚未制订,加上,纵使制订后,该行为准则仍须经法院认可(也就是若照这个准则行使职权,可认为已尽其义务)。

因此,在此行为准则制订完成之前,建议独立董事们能够:熟悉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了解主管机关颁布之「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范畴规则」、「董事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应遵循事项要点」等相关要点。惟因前开条文众多,加上某些条文理解不易,建议独立董事们至少必须熟知两项条文: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3及第14条之5,为什么?从检调实务观察,条文所揭示之11种情形常见于金融犯罪手法特征,也就是这些特征是主管机关、检调在发生弊案后会特别检视之处,试举例以说明各款会被检视的场景(以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5各款依序说明),通常,在涉及不法之重大资产交易时,检调常会检视:系争交易所涉内部控制之有效性、系争交易之内部控制有无于案发前中后遭特意改变、系争交易所涉资产处理准则有无于异常时间点遭修改、系争交易相关人士有无关系人(或人头)、有无重要主管于交易发生后或遭检举后离职、系争交易所涉财报之会计处理有无重大改变等。

良好之公司治理在法制之发展上,某程度已愈趋仰赖独立董事之把关,然而,若独立董事所面临之法律风险极高,将使专业人才裹足不前。因此,为使独立董事能独立、无所畏惧之行使职权,足够之董监保险以及未来对于相关之行为准则制订仍属重要。在尚未完备法制之前,独立董事必须善于与会计师及内部稽核主管沟通,同时,需特别留意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3及第14条之5所示之相关交易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