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公司董事长代理人 如何产生?
若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影响公司之运作甚钜,所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董事长代理人产生的方式。图/摘自freepik
国不可一日无君,三军不可一日无将帅,若公司的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董事长的代理人是如何产生呢?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董事长对内为股东会、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公司。上开规定可知董事长的法定职权甚为重要,若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影响公司之运作甚钜,所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董事长代理人产生的方式。
至于公司董事长的代理人如何产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设常务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务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上述法律规定可称清楚明白,依序是先由副董事长代理,若无副董长则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若无指定则是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实务上常见争议,落在「因故不能行使职权」该如何解释?也就是究竟何时才可以发动推选董事长的代理人?也因为董事长法定职权重大,遇有经营权争议的公司,市场派极可能找寻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的契机,进而企图以互推董事长代理人的方式取而代之。对此有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系指事实之不能(如董事长因案被羁押)或法律上之不能(如董事长遭法院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不能行使职权)而言;公司之主管机关经济部函释亦曾表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参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9号判决略以:「所谓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如董事长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讼两造公司之董事长同属一人等一时的不能行使其职权者均是」。是以,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情事,系属司法机关认事范畴,如有争议,宜循司法途径处理。
如将上述司法实务判解内容予以类型化,可以知道如董事长因案被羁押、逃亡、董事长遭法院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不能行使职权、或涉讼两造公司之董事长同属一人等一时的不能行使其职权皆属「因故不能行使职权」,而有推选董事长代理人的必要;当然个案中如有争议只能循司法途径认定。
财团法人法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对内为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长请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亦请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或无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上述规定内容与公司法极为类似,财团法人即应遵循法律明文规定以产生董事长的代理人。
至于人民团体法、政党法并无董事长、理事长或负责人的代理人应如何产生之明文规定,似应回归法人内部自治规定,依据章程规定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