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如何透过闭锁公司控制家族股权

家族企业主在利用闭锁公司作为家业传承的方式时,可透过在章程中订明转让限制的「同意条款」或「先买条款」以避免对于经营企业不感兴趣的后代子孙,出卖其因继承所取得的股权,而导致非我族类进入家族企业的控股架构的体系中。图/摘自Pixabay

因未事先规划与沟通家族接班事宜,导致后代争产,疏于专心经营本业,最终让外人入主企业的事件屡见不鲜。有鉴于此,已有家族企业主期望能以「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闭锁公司」)」方式,安排家族企业的控制与传承。然究竟闭锁公司有什么特色能够维持家族控制与传承呢?

■闭锁公司的股份不能任意转让

一般公司是以股份得自由转让为原则,但闭锁公司为了维持其闭锁性,公司法特别规定闭锁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亦即,闭锁性公司可以于章程订定「同意条款」或以同一条件优先承购之「先买条款」等作为限制股份转让之方式,且若股东违反章程订定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则转让原则上为无效。

简言之,家族企业主在利用闭锁公司作为家业传承的方式时,可透过在章程中订明转让限制的「同意条款」或「先买条款」以避免对于经营企业不感兴趣的后代子孙,出卖其因继承所取得的股权,而导致非我族类进入家族企业的控股架构的体系中。

■复数表决权股与黄金股的设计

闭锁公司得发行复数表决权,或对特定事项有否决权的特别股(黄金股),使得家族企业在利用闭锁公司作为控股机制下,得透过发行此种复数表决权股或特别股给接班的家族成员,使其得以确实掌握家族企业的决策权。

家族企业主若利用闭锁性公司作为控制之方式,除了得运用上述限制股份转让外,亦得借由家族股东间以书面约定表决权行使之方式,汇集家族股东之力量共同行使表决权,以巩固对企业的主导权。采此方式的优点,可以避免家族成员借由公司法第173条之1规定,与外人结合召开家族企业的临时股东会,发生家族企业最不乐见之经营权争夺战。

依经济部94年7月15日经商字第09402094290号函:「按公司法第131条之规定,发行之股份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抵缴。准此,发起人以股份抵缴所认之股份,倘该财产为专业投资公司所需者,自得抵冲之。…」亦即家族企业主可透过其所持有的家族企业股份,作价出资设立闭锁公司作为家族企业的投资控股公司,而透过家族企业股份充抵所投资之控股公司股款的方式,除须注意是否产生相关税赋外,亦须注意若为上市柜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股超过10%之大股东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及是否有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因转让持股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当然解任之问题。

又,闭锁公司有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因此,若闭锁公司之股份是由个人所持有,则于发生继承情事时,即可能发生股东人数超出上限之情形。因此,于考虑当家族成员人数有日渐增加之可能时,建议宜搭配信托、家族宪法、家族理事会或家族办公室等,综合规划家族企业的传承与接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