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求人不如求己股东提案的争议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有行使股东提案权者寥若晨星,可考虑参照日本公司法规定,提高我国公司股东提案数且新增特定情况下多项提案视为一项的规定,不但有助减少争议,还能鼓励符合资格的股东多参与公司经营,长期而言应该是双赢之举。图/本报资料照片

宋朝文人苏东坡与佛印禅师相互切磋的故事,相信大家都听过,其中有这么一段故事:有一天苏东坡与佛印禅师走到一尊观世音菩萨像前,苏东坡问佛印禅师:「大家求平安都在念观世音菩萨,那观世音菩萨他自己念什么呢?」佛印禅师回:「念观世音菩萨。」苏东坡继续问:「为什么也是念观世音菩萨?」佛印禅师答:「因为求人,不如求己呀!」

股东想要公司注意特定问题或改变经营方向,也是如此。与其等待董事会哪天自觉或发现,不如股东自己提案列入股东会议案,让自己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求人不如求己。

依照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用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所谓的「1 %」,不是规定一位股东就必须持有1%以上股份,如果多位股东揪团而持有股份总数合计达1%以上,也可以一起提案。

为了保障股东提案权,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7项规定,如果有股东提案董事会应列入议案而未列入,可以开罚公司负责人。当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则可以由证券主管机关各处公司负责人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的罚锾。

■股东限提一案,

常有认定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股东太有想法而提太多议案,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股东提案只能提一项,股东提案超过一项时,均不列入议案。经济部曾作出解释,股东提案,依第1项但书规定,不论是否为建议性提案,仍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简单说,股东求己提案,只能一项不能多。

这时问题来了:如何判断股东提案是不是一项?例如:股东希望关于公司派发股利(包括盈余分派及公积分派),从原本董事会改由股东会决定,因此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二条规定,算不算一项提案?

回顾经济部过去解释,比较明确的是,经济部认为如果数位股东揪团提案,当同一位股东重复出现在不同提案,即算提案超过一项。至于实质上如何认定股东提案是不是一项,经济部认为当股东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追究三位董事法律责任的议案,究竟是一项议案或多项议案,要看个案事实。如果议案的构成要件事实相同,就是一项提案。至于对象多少,表决次数为何,尚不过问。这样看来,如何判断股东提案是不是一项,要看个案,见仁见智。前文提及股东提案派发股利改为股东会决定的例子,就可能出现二种认定结果。

■可师法日本,

放宽股东提案数

有人认为公司盈余分派与公积分派,对象与条件并不相同,且以往实务上认为修改章程不必然只是一项提案,故股东的提案应该是二项,依照公司法规定,均不列入议案。但有人认为修改公司章程应属一项提案,而公司派发股利实质上是同一件事情,依照公司法规定,应列入议案。

虽然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定因经济部解释与2018年公司法修法,更加明确,但上述是否属一项提案的类似争议,将来仍可能发生。鉴于我国公司股东求己提案已不容易,且检视证券交易所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的股东行使提案权情形汇总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有行使股东提案权者寥若晨星。其实可考虑参照日本公司法规定,提高我国公司股东提案数且新增特定情况下多项提案视为一项的规定,不但有助减少争议,还能鼓励符合资格的股东多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可以倾听股东心声,长期而言应该是双赢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