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假投资真诈骗的犯罪新招:个人币商车手反告被害人求偿
诈欺集团冒用公众人物名义宣称提供投资理财分析,吸引民众加入LINE好友后,邀请民众加入投资群组。图/本报资料照片
据刑事局统计,我国假投资诈骗,去年(2023年)发生11,405件,造成至少新台币53.4亿元财产损害,创历年之最,其中搭配虚拟货币买卖隐匿金流,为最新颖犯案手法之一。不乏个人币商担任替诈欺集团收取现金之车手,与被害人缔结买卖契约,再辩称仅从事一般买卖,借此躲避刑事追诉。
■假投资诈骗 去年达53.4亿元财损
诈欺集团先于脸书、Youtube投放广告,冒用公众人物名义宣称提供投资理财分析,吸引民众加入LINE好友后,邀请民众加入投资群组,并分派成员假扮「理财专员」每日一对一嘘寒问暖,并提供不明连结予民众下载假投资APP,借此显示虚假股市获利资料。「理财专员」向民众谎称可联络诈欺集团成员假扮「证券客服人员」安排于APP储值,以申购股票,储值方式之一为「证券客服人员」向民众诓称诈欺集团所掌控之电子钱包为民众专属,并指定民众与特定「币商」缔结买卖契约,当面以现金购买虚拟货币(如USDT),由币商取得现金并将虚拟货币转入诈欺集团所掌控之电子钱包。通常民众发现无法自假投资APP提领股款,或因「理财专员」怂恿向亲友借款时,方始自行或遭亲友发觉受骗。
实务上,不乏被害人即时报警逮捕进行虚拟货币现金交易之币商车手。然而,遭逮捕之币商车手,大多辩称自己只是普通商人,且有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纪录为证,对诈欺犯罪概不知情。倘警方未查得该名币商车手与诈欺集团联络之证据,形式外观上,币商车手与被害人之交易,似乎与坊间买卖虚拟货币无异。币商车手一味坚称未犯案,令人一度以为币商也只是被利用的倒楣人,整桩买卖故事似乎无懈可击。倘若被害人配合钓鱼侦查,币商车手更可即时将虚拟货币转入诈欺集团掌控的电子钱包,待其获得不起诉处分,币商车手反而能向被害人主张已交付虚拟通货,并诉请被害人给付买卖价金,形同利用司法程序,追回未骗到手的现金。对早已懊恼得无地自容的被害人来说,天外飞来的诉讼,无疑造成庞大的心理压力。
我国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成为洗钱工具,2018年底修正洗钱防制法第5条,于2021年6月30日订立《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下称「洗防办法」)。金管会曾于去年6月18日说明,洗防办法适用于个人币商,其应依法办理商业登记及税籍登记,并遵循洗钱防制法及洗防办法相关规定。尚未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而以虚拟通货交易为业之个人币商,自属违法。
洗防办法第11条更规定,新台币50万元以上之虚拟货币现金交易,应于交易后五个营业日内,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倘币商未符合相关规范,金管会得依照洗钱防制法第6条第4项规定科处罚锾,最高可达新台币1,000万元。然而,现实上个人币商多使用未在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的非托管钱包,私下进行标的百万上下的虚拟货币现金交易,金管会、调查局难以查缉。
■洗钱防制法将再度修正
所幸今年4月13日行政院已通过法务部拟具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1、第15条之2、第16条修正草案,并将送请立法院审议。本次修正重点有三,第一,草案第15条之1增订无正当理由收集帐户、帐号罪,就收簿集团为独立刑事处罚规定,最重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400万元以下罚金。第二,草案第15条之2明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帐户、帐号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除采取先行政后司法之立法模式,违反者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告诫后五年以内再犯者,处以刑事处罚。针对恶性较高之「卖」帐户、帐号或一行为交付三个以上帐户、帐号者,则直接科以刑事处罚。最后,草案第16条增订法人罚金刑以及收集帐户罪之域外效力。
此修法方向,可望制裁帮助诈欺集团之隐匿金流的收簿集团。然而,倘诈欺集团自行上网注册非托管钱包,是否仍在本次修法打击范围,则容有疑问,可持续关注立法院审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