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如何顾好门?谈近来旅游违约争议与消费者保护

最近有旅行社在国外丢包旅客,为了宣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交通部观光署表示将持续强化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旅行社。图/本报资料照片

佛教的《百喻经》,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位主人即将远行,吩咐佣人好好顾门防止宵小。主人出门后,佣人想到隔壁村庄看戏,可是又必须遵从主人指示好好看门。佣人灵光一闪,想到为何不把门拆下来绑在自己身上,这样可以顾门又看戏。佣人就这样拆下门绑在身上,看戏去了。结果,房舍没有门,小偷连门都不用破,轻轻松松偷尽屋中财物。

现实社会中,政府有时如同人民权益的守门员。最近有旅行社发生重大消费争议,在国外丢包旅客、财务业务异常与对外积欠债务逾千万余元。为了宣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交通部观光署表示将持续强化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旅行社,并委托公协会办理旅游纠纷精进措施及旅行业纠纷处理教育训练。

就法制面,政府将研议修法,提高罚则、履约保证额度与提高旅行业最低实收资本额等规定,就是要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守门员。然而,提高旅行业最低实收资本额规定能否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帮消费者顾好门,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提高最低实收资本额 非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现行发展观光条例第66条与旅行业管理规则第11条第1项规定,设立旅行业必须符合最低实收资本额:一、综合旅行业不得少于新台币3,000万元。二、甲种旅行业不得少于新台币600万元。三、乙种旅行业不得少于新台币120万元。如此旅行业设立最低实收资本额规定,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旅行业卷款跑路,还有当发生旅游争议时,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我们来看这次争议案例,丢包的旅行社是甲种旅行社,依照上述规定,实收资本额只要600万元就可以了。这次有争议的旅行社实收资本额可是1,000万元,比最低规定还多400万元,却还是发生无法赔偿消费者的问题。

由此可知,旅行业最低实收资本额规定未必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低实收资本额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低实收资本额规定与债权人保护间无绝对关联的思维,过去也曾出现在公司法修法。2009年公司法删除第100条第2项及第156条第3项规定,这二项是授权主管机关订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额的规定。当时修正理由写到:「按公司最低资本额之规定,系要求公司于设立登记时,最低资本须达一定数额,方得设立。惟资本仅为一计算上不变之数额,与公司之现实财产并无必然等同之关系。」确实如此,公司一开始设立的资本额,不等于多年后公司有资产可以赔,也根本无法保障多年后债权人的权益。

■有限公司债权人不能查阅 公司财报,有修法必要

那问题究竟该怎么解决?除了交通部观光署可以运用事前管制手段与修法外,经济部与公司法也可以帮忙。

这次有争议旅行社是有限公司,如果真有如旅行社前业务所说,这家旅行社每次钱一进帐户就转走的情况,在司法上应该可以适用公司法第99条第2项揭穿公司面纱原则规定,进而要求旅行社股东负清偿责任。在立法上,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债权人自行监督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规范。同样是公司债权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查阅或抄录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有限公司债权人,却没有这样的权限。为了让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掌握公司营运及财务状况,公司法相关条文有必要检讨修正。

交通部观光署相关管制措施与修法方向,用意良善,值得肯定。不过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提高旅行业设立最低实收资本额,实质帮助不大;另方面,这次发生争议的旅行社是有限公司,也可以适用现行公司法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检讨修正不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