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华为追索专利授权金 台网通业者如何因应

近来中国电信设备商巨头华为公司为摆脱美国全面围堵封杀制裁,已另辟战场,寻求新收入来源,正积极扩大其专利授权力道收取权利金,除陆续与数家国际知名企业完成专利交互授权许可外,台湾做为美国高科技产业链OEM/ODM的重要角色,自然无法幸免于华为追索的对象。

目前华为已将目标转向台湾网路与资通讯科技业者,今年初国内相关业者已纷纷收到华为要求支付权利金的信函,双方并展开专利权授权谈判。据闻,华为除要求国内相关业者进行「一对一」谈判外,并要求支付「高额权利金」且态度强硬,由于双方专利布局、数量与谈判资源的悬殊,国内相关业者正面临谈判陷入僵局的艰难处境。

惟2021年3月华为宣布其5G专利授权收费标准,每部使用华为5G专利技术的手机,包括三星、苹果等手机品牌,每卖一台手机必须支付2.5美元权利金予华为;接下来华为还将针对每家实施5G「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电信商、终端厂商、设备厂商及晶片商收取权利金。虽然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去年中旬公布报告指出,华为声明其5G标准必要专利家族(Patent Family)数量多达6,583项,占比14%,居全球之首,但其向国内相关业者所主张之专利清单是否全为「标准必要专利」或其「专利有效性」?其实并非无疑义,仍须针对个别专利比对具体相对应技术标准规范及专利检索,以确认其是否为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以此做为谈判的基础。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金授权谈判的成败攸关厂商是否可以制造、贩卖与运营成本。其实关于通讯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非无司法前例可循,早在2012年,华为针对3G「标准必要专利」曾向大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控诉美国IDC(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收取过高专利授权金及搭售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授权条件(即所谓FRAND原则)。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IDC原本请求华为支付权利金,按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2%费率降为不超过0.019%,两者差距甚大。此案虽上诉,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决,且于该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强调「FRAND原则」可以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的义务,当专利权人与被授权人间发生纠纷时,「FRAND原则」可以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法院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

如今物换星移,华为虽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应遵循之「FRAND原则」,仍是国际普遍适用之准则,非容许主客易位,而异其标准,国内相关业者或许可以参考该案大陆法院判决之标准,以作为谈判与后续诉讼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