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科技专利授权 金管会说明2作法

综规处处长胡则华表示,金融科技近年来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因业务及管理需要而开发金融科技专利的核准件数,自2006年起至2024年上半年已达5833件。部分专利因具市场性及价值,使金融机构有授权给其他公司需求,对此多次询问相关议题。

胡则华指出,金管会近期将发布函令,说明金融机构因业务及管理需要而开发的金融科技专利与技术,若拟授权他人,应属于对无形资产的处分或管理行为,可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规定进行。

胡则华说明,公开发行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处分金额,若达实收资本额20%或逾3亿元,需请会计师针对出售价格出具意见书,以确保交易合理性及透明度,至于对财报的影响,则取决于出售价格的高低。

而金融机构若拟接受他人委托开发金融科技技术或应用,或拟经常性以从事「金融科技专利与技术授权」为业,则需透过转投资的金融科技公司办理。胡则华指出,每个行业都有相关转投资规定,金融机构不需完全持股或有实质控制力,通常仅需持股20%以上即可。

胡则华进一步透露,之所以对此多加说明,主要由于有8家金融业者寻问专利授权议题,包括银行业的永丰银、国泰金、富邦银,证券期货业的康和证、华南永昌证、合库证券、元大投信和阿尔发投顾,保险业目前尚无相关讯息。

金管会认为,此次明确说明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专利与技术授权他人的作法,将可鼓励金融生态系成员共同投资金融科技技术及研发,注入金融科技创新动能,进一步促进台湾金融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