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平衡采访权与隐私权 法律应重订

新闻自由及新闻采访自由对社会公益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受到社会普遍的赞同与支持。所以我国最高法院就新闻自由就有一段精辟入里的评论:「新闻自由之目的乃是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使人民获得充分资讯,避免社会病象,并监督政府;为实施民主政治所必要,故新闻自由并非只是保护媒体或新闻从业者个人之自由,而是促进社会正常运作及国家发展之必要手段…。」

外国学者也说:新闻媒体不只是要求表现自由及出版自由对其私人权利的保护,而更同时是协助公众在一个民主社会行使公民权先决条件的知的权利。

另一方面,隐私权也是社会共同生活及人际亲密关系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不可受到不合理的侵犯。只是,一般人在本能上守护自己的隐私,防止他人干扰之余,常常忘了隐私权也带有攻击性。隐私权不是绝对,也会被滥用,隐私权并非完全是防卫性的自我保护,它也可以被用来打击不受欢迎的媒体及采访,限制表现及出版自由。更会被政客用来诉诸一般人的同情,来避免大众的监督。

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我们在理性的认知上无不了解新闻采访自由的重要,却可能在心理上忽略对其保护的必要性。根据远见民调中心的调查新闻记者受大众信赖的指数一向居于末段国外的调查也印证这种偏见:认为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日渐降低。当记者质问现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尔,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为何不许记者照相录影,他回答因为最高法院不愿意让崇高的机关降格到被大众瞧不起的新闻媒体一般地位论者更认为整个司法界新闻界怀有偏见。

在此情形下,平衡新闻采访自由及隐私权面对双重困难:在一方面,两种几乎同样重要、又同样应该被珍惜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本来就已经是极端微妙的工作。在另一方面、由于感性能够左右理性判断的自然倾向,更使困难倍增。

以近日苹果宪案而言,面对日新月异的采访技术,以及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回应消费者需要的市场压力,对于难分采访的人、时、地、物,一网打尽的社维法八九条第二款如此明显带有立法瑕疵法律,如果在给予隐私权必要而充分关注的前提之下,却任由其轻易地由宪法法院把关的机制中溜去,那是很难挽回的不幸。

从国际及各国的实践中观察,我国宪法及民法隐私权保护仍极有待发展,如将人格权与采访自由平衡的重担委诸违警程序,任由警察机关依其裁量判断,仅由地院经由不符程序正当而极为表面的介入,实呈现了我国宪政发展上令人极为忧心的危机。但是,如果司法院宣告社维法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宪,社会及立法机关仍有或才有机会重新订定一个实质上比较呈现平衡新闻自由及隐私权,程序上合乎正当的法律,则既能保护个人独处安居的权利,又能经由有效的新闻采访,免除我们的无知及愚昧,直接同时促进了我国对隐私权及新闻采访保护的健全。

作者律师哈佛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