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碳权制度的理想与限制
「碳权」是什么?
「碳权」简单说就是允许某人进行碳排的许可证明,常搭配的制度就是总量管制,例如欧盟的「排放交易系统(EU ETS)」。国家把排放权分配给排放大户(每年排放2万5千吨以上者),排放权没用完的业者就可出售,排放权不够用的就须到碳交易市场购买。这时您会问,那要如何减碳?
首先政府在核配碳权时,必须逐年减少,迫使这些排放业者要想办法减碳,减得更多还可拿到市场卖。同时业者也可以评估,究竟是自己减碳比较划算呢? 还是到交易市场买比较划算? 这也就是主张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理由,因为借由限缩碳权的核发来降低全国的碳排放,同时给予业者选择的弹性,来降低减碳成本。
有总量管制才有碳交易
这些年来不断传来呼声,要求政府建立碳权制度,让其减碳的作为可以申请碳权,进而换取经济回报。但要求进行碳排放总量管制,逐年减少核发碳权的声音却很少。殊不知这种半套的碳权制度无助于减碳,因为核给碳权,就是允许某人可以排放。碳权核发的越多,就是允许排放越多。同时没有总量管制的碳权,也不会有什么价值。这也是为什么排放交易制度的英文称作「cap and trade」的原因,有总量管制才有交易。
当主要排放源都纳入总量管制后,如何鼓励没被纳入总量管制的业者进行减碳?这时便有所谓的「抵换(offset)」。没有被总量管制的业者可将其减碳成果向政府申请碳权,然后卖给有需要的人。政府在核发碳权时,就要像中央银行在释出货币时一样谨慎,否则不只让碳排更加失控,也让碳权像超级通膨后的货币一样没有价值。
另一方面,衡量减碳成果时必须符合MRV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需「可测量(measurement)」、「可报告(reporting)」与「可验证(verification)」。也就是说减碳成果必须是经得起客观的科学检验,才能核发碳权,不能只凭常理认为具有减碳效益便核发碳权。当然为了降低全国的总排放量,政府在核发碳权时必须减量核发,也就是说核发碳权的量必须少于真实的减碳量,否则大家都白忙一场。
欧盟刚实施排放交易的时候,允许业者少量(约5%)向欧盟之外购买符合京都议定书的碳权。但与国人观念有落差的是,欧盟不接受经由造林所取得的碳权,因为林木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是暂时的,若干年后木头还是会腐败释出二氧化碳,还必须买新的碳权来弥补。此外从2020年之后,欧盟为加强减碳力道,已经完全限制从境外购买碳权。
为何苹果要求RE100
由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施有许多必要条件,因此如欧盟上轨道实施的地方并不多。再加产业对电力需求的依赖日重,用电的排放占总排放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近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团体要求品牌大厂必须承诺RE100,认为这是驱动产业减碳更有效简便的策略。然后品牌大厂再要求相关供应链也必须配合,所有的用电都必须是绿电。
为何苹果等大厂不接受供应链以购买碳权来抵换其碳排放?因为碳权就好像各国发行的货币一样,个别的含金量差异甚大。因为核发碳权浮滥的国家,或是总量管制宽松的国家,其碳权价值甚低,全世界碳权含金量如欧盟排放交易市场的也不多见。
虽然台积电目前囊括了大部分的绿电,但也不是如同许多人说的买不到绿电,而是希望买到更便宜的绿电。面对未来大量绿电的需求,政府可能就必须调整台电再生能源的趸购政策。因为以趸购汇率卖给台电的再生能源,便不能成为业者所需的绿电。未来应多鼓励业者申请绿电凭证,取代卖给台电,便可大幅增加绿电的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