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从文晔科技之私募增资案─ 论股东资讯权与私募制度之反思

现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与所有分离之情形下,公司股东经营者间存有高度资讯之不对称,衍生代理成本之相关问题,因此公司法制为降低此一代理成本,特课予经营者对公司及股东负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要求将其所能掌握、对股东表决有重大性之资讯予以揭露,使股东会作为经营阶层问责机制,使其能于会前获得充分资讯以表示赞成或反对之决议,而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阶层就重大事项权之代理成本,以确保公司经营判断与股东最大利益相契合。

为保护少数股东,司法院释字第770号解释明确指出,未提供股东即时获取相关资讯之制度,将剥夺股东权利行使,与宪法第15条保障财产权意旨不符,重申股东资讯权之落实为公司治理下重要原则。因此,影响股东权益甚巨之私募议案现行法制已明文公司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即为避免股东受突袭无法于股东会前预作准备,若特定之应募人不明,股东会又如何能作出赞成或反对之决议;甚或实务上,亦不乏公司罔顾股东会本身之问责法制而授权董事全权处理之怪诞现象。据此,显已违反前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有关保障股东资讯权之意旨与公司治理之典章制度

近日顷闻大联大与文晔科技股权收购案件,大联大在完成公开收购后,文晔科技再次出招;除以股东会提前停止过户日,阻绝甫持股三成之大联大参与股东会,复公告将以对公司具附加价值为原则,引进私募特定人之增资案,并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关于私募案之重要内容事项;进而利用增资换股手法,引进祥硕参股,来抗衡大联大的收购。前此种种做法,考诸公司治理规范与股东权益保护,实有再予厘清的必要。

首先,借由换股交易引进祥硕参股,固然无须股东会之决议,但此换股交易完成后,文晔科技股东的股权稀释比重不在少数,如何形成此项决策、是否果能达成经营团队预期的综效,均值得进一步探究;另外,文晔科技在股东会议程所提出的私募议案,目前就私募认购之特定人身分价格以及预计效益皆付之阙如,而股东会的问责机制能否落实,取决于相关资讯有无充分揭露作为股东判断的基础。凡此种种,均与公司治理的诚信要求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多有攸关,不可不慎。

固然,引进策略性投资人白衣骑士,得视为公司经营阶层之商业经营判断,惟须注意的是,若经营阶层之决策:违反法令利益冲突浪费公司资产、侵吞公司机会等,系无法借由商业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阻却责任的。申言之,反并购之防卫措施实质上无法替公司及小股东谋求更大之利益,而仅为巩固经营阶层个人地位或图利特定人之手段,不论系毒药丸(Poison Pills)或焦土政策(Scorched Earth Policies),该决策之董事恐有违公司法之忠实义务。

从而,观察近期文晔科技之频频出招,先不论其正当性与适法性之有无,诚不失为学术研究上重要之经典案例。实务上,若文晔科技果真能因善用私募制度或股权交换成功引进极优的策略性投资人,对文晔科技小股东与公司创造极大之财富,本文建议经营团队实应于会前向股东充分揭露说明相关议案之内容,包括股权会如何被稀释、私募之应募人为何、应募条件与价格等重要事项,以取得股东会之支持,如此方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70号解释与公司治理法制,以创造系争股东皆大欢喜之综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