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狱政人权】从「非人」转为「人」的累进处遇制度
▲受刑人除了因人身自由受限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例如居住与迁徙自由)也受到限制外,其他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没有不同。(图/视觉中国)
受刑人过往一直是被司法遗弃的一群人,他们因为犯了错,所以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然而,在我国监所矫治制度的设计及操作下,他们不只是人身自由被剥夺而已,他们甚至连其他身而为人的权利也连带被剥夺和限制了。
受刑人不能主张有工作权,财产权也被限制,连与外界秘密通讯的权利也都没有,更不用说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了,更悲惨的是,过去甚至认为受刑人没有提起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受刑人对于监所对他们的一切所做所为,都只能默默的吞忍下来。
对于这些长期被漠视的一群,大法官从2010年的释字第681号开始,一直到2017年的释字第755号及第756号解释,逐步的确认受刑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并且明确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监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并不是要剥夺其一切自由权利。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了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例如居住与迁徙自由)也受到限制外,其他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没有不同。
也就是说,受刑人其实就是人身自由受限的一般人,一般人所应该享有的宪法上权利,受刑人都应该享有。监所顶多只可以在达成监狱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范围(包括维护监狱秩序及安全、对受刑人施以相当之矫正处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违法行为等措施)内,限制受刑人的其他基本权利。
大法官虽然帮受刑人拿回了他们本应拥有的其他宪法上权利,但是现行法制却仍存在着明显侵害受刑人权利的「累进处遇」制度。
在现行累进处遇制度的运作概念下,受刑人入监所后,被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受刑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举例来说,最低等的第四级受刑人,不能和朋友通信、接见,不能在房舍内放置家人的照片,不能阅读自备书籍,即便能和亲属通信、接见,其被允许的频率远比其他等级之受刑人为低。讲难听点,刚入监的第四级受刑人并不被认为是人,连同受刑人所有的亲情、友情等最基本的做人尊严都被剥夺,受刑人必须在监所内持续累积分数,才能够慢慢的从「非人」转化成「人」。
这样的过程明显没有把受刑人当人来看,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外,还对受刑人叠加了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而且也因为将受刑人分级对待,明显有对受刑人阶级化及差别化待遇的情形。这样的法制运作,是在刑罚所得限制自由的范围外,侵害人民意思表现自由权、秘密通讯自由权、工作权、财产权及家庭权等基本权利,等同是对于受刑人的一次过错,施加两种以上不同的处罚,而有一事二罚的情形,当然也因为差别待遇而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平等权的意旨。
事实上,透过分数将受刑人分类,再逐步给予权利的方式的模式,只会让受刑人追逐形式上的分数,至于分数的评断与权利的剥夺及取得间,究竟有没有协助受刑人复归社会的效果,似乎已经没有那么重要,累进处遇制度也因此受到严厉的诟病。
「受刑人只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人民」既然已经确立,监所对于这群人民的任何待遇,都应该要符合宪法对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要件要求,而受刑人们也当然可以针对监所的违法不当措施,向法院寻求救济,至于前面提到显有违宪之虞且没有协助受刑人归复社会效果的累进处遇制度,更应该要即刻检讨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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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