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不是我杀的!错误指认毁人一生

▲无论是采取照片真人指认,依据美国的实证研究,有将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错案件,都是指认错误所造成的。(图/视觉中国

在一些影集电影中,三不五时会看到指认犯人桥段,通常的场景是有一排人站在一起,再由证人从中指出谁是真正的犯人。不过,这样的画面在我国实务上却非常少见,因为实务上惯用的指认方式,并不是以真人列队的方式进行,而是提供单张照片或将多张照片并列的方式进行指认。然而,无论是采取照片或真人指认,依据美国的实证研究,有将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错案件,都是指认错误所造成的。

指认之所以容易发生错误,除了源自于人的认知及记忆并不可靠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指认的过程非常容易受到暗示及诱导;而在暗示及诱导之后,如果指认人又受到侦查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肯定讯息,甚至会进一步强化指认人的指认信心,并污染影响或改变原来的记忆内容

正因为如此,美国对于指认的研究,重心都在于如何建构避免暗示、诱导或不当影响的指认程序,例如应采用双盲程序(也就是指认人及实施指认人员均不知被指认人中何人是犯罪嫌疑人)、依续出列指认(也就是一个看完后,再看下一个人,而不是一次并列指认)、程序上应由指认人先行描述特征后,始得开始进行指认,且于实施指认前,应给予指认人实施指认人员也不知谁是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被指认人之中等讯息。我国「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在2018年8月10日修正后,也逐步采纳上面所提到的程序设计方向上尚值得肯定。

虽然程序上已逐步朝向避免暗示及诱导的方向前进,但暗示、诱导及污染证人记忆的情形仍然持续发生。因此,下个问题就是,如果侦查人员未依据法定指认程序进行指认时,该如何处理证人所为的指认。

我国最高法院对于指认程序发生瑕疵的多数看法,是认为指认程序虽然有瑕疵,但是仍然可以做为认定被告有罪证据,只是法院可以考量指认程序上的瑕疵对于证人的影响程度,并同时审酌其他证据后,判断证人的指认到底可信或不可信。简单说,有没有遵守指认程序的要求,不过是法院考量证人指认是否可信的因素之一而已,指认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没有那么高,反正法院会判断证人的说法值不值得相信。

但是,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指认的问题不单单只是证人的知觉或记忆是否正确而已,指认程序若有操作不当,甚至会造成记忆受污染或改变的情形,如此一来,恐使证人陷入错误而不自知,且证人在法庭上也会因为不自知错误,显露出自信且真挚的内外在表现,进而影响交互诘问筛错的功能。更严重的是,法官也会因为证人的自信及真挚表现,而影响其对于证人指认证述的判断。这也正是冤错案件中,有半数以上的成因,是来自错误指认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正因为指认程序有污染或改变证人记忆严重的副作用,对于指认程序就应该要严格的控管,一旦控管失败,基于证人记忆已存在受污染及改变的高度可能,以及产生法官做出不正确判断不当影响,证人所为的指认证述在法院进行审理之前,自始就应该受到排除,不得用以做为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

好文推荐

林俊宏/简易判决很难简单 是恶梦的结束还是开始

林俊宏/【被告没人权】被告沦为受刑人 羁押并非取供之用

●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