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不是我杀的!错误指认毁人一生
▲无论是采取照片或真人指认,依据美国的实证研究,有将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错案件,都是指认错误所造成的。(图/视觉中国)
在一些影集或电影中,三不五时会看到指认犯人的桥段,通常的场景是有一排人站在一起,再由证人从中指出谁是真正的犯人。不过,这样的画面在我国实务上却非常少见,因为实务上惯用的指认方式,并不是以真人列队的方式进行,而是提供单张照片或将多张照片并列的方式进行指认。然而,无论是采取照片或真人指认,依据美国的实证研究,有将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错案件,都是指认错误所造成的。
指认之所以容易发生错误,除了源自于人的认知及记忆并不可靠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指认的过程非常容易受到暗示及诱导;而在暗示及诱导之后,如果指认人又受到侦查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肯定讯息,甚至会进一步强化指认人的指认信心,并污染、影响或改变原来的记忆内容。
正因为如此,美国对于指认的研究,重心都在于如何建构避免暗示、诱导或不当影响的指认程序,例如应采用双盲程序(也就是指认人及实施指认人员均不知被指认人中何人是犯罪嫌疑人)、依续出列指认(也就是一个看完后,再看下一个人,而不是一次并列指认)、程序上应由指认人先行描述特征后,始得开始进行指认,且于实施指认前,应给予指认人实施指认人员也不知谁是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被指认人之中等讯息。我国「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在2018年8月10日修正后,也逐步采纳上面所提到的程序设计,方向上尚值得肯定。
虽然程序上已逐步朝向避免暗示及诱导的方向前进,但暗示、诱导及污染证人记忆的情形仍然持续发生。因此,下个问题就是,如果侦查人员未依据法定指认程序进行指认时,该如何处理证人所为的指认。
我国最高法院对于指认程序发生瑕疵的多数看法,是认为指认程序虽然有瑕疵,但是仍然可以做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只是法院可以考量指认程序上的瑕疵对于证人的影响程度,并同时审酌其他证据后,判断证人的指认到底可信或不可信。简单说,有没有遵守指认程序的要求,不过是法院考量证人指认是否可信的因素之一而已,指认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没有那么高,反正法院会判断证人的说法值不值得相信。
但是,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指认的问题不单单只是证人的知觉或记忆是否正确而已,指认程序若有操作不当,甚至会造成记忆受污染或改变的情形,如此一来,恐使证人陷入错误而不自知,且证人在法庭上也会因为不自知错误,显露出自信且真挚的内外在表现,进而影响交互诘问筛错的功能。更严重的是,法官也会因为证人的自信及真挚表现,而影响其对于证人指认证述的判断。这也正是冤错案件中,有半数以上的成因,是来自错误指认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正因为指认程序有污染或改变证人记忆严重的副作用,对于指认程序就应该要严格的控管,一旦控管失败,基于证人记忆已存在受污染及改变的高度可能,以及产生法官做出不正确判断不当影响,证人所为的指认证述在法院进行审理之前,自始就应该受到排除,不得用以做为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
好文推荐
●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