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刑法不够用,裸照外流谁的痛

▲未经同意就透过网路散布他人私密影像,便是所谓的「复仇式色情」,将对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必须立法加以防范。(图/pixabay)

「复仇式色情」精确的用语是「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是一种日益严重的网路犯罪行为。根据妇援会统计资料,从2015年起每年都有超过200起相关新闻媒体报导光是今年4月就高达29件,平均几乎是一天一起,足以显示此类犯罪行为的猖獗。同时因为网路科技易于传播、复制、匿名性高的特性,一旦加害人利用网路散布性私密影像,对被害人的隐私、人格、工作、学业及人际关系,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有鉴于此,目前全球已有10个国家针对「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为,或以专法或在既有的刑事法规中增列条文加以规范,例如:日本、美国、英国、南韩等。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南韩政府甫完成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8次国家报告审查,其中南韩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平行报告,特别强调了「未经同意散布个人性私密影像」的严重性及对女性的伤害,也指出韩国政府目前受理受害者申诉、协助删除网路上流传性私密影像的程序设计缓不济急。最后,联合国CEDAW委员会参考南韩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平行报告,做成结论性意见,建议韩国政府必须要强化防范网路暴力的措施,课予网路业者协助删除的责任。

目前台湾并无处理「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专法,相关规范散见于《刑法》妨害秘密、妨害电脑使用、妨害自由、妨害名誉妨害风化罪章,非但无法直接回应此类犯罪对个人性隐私法益的侵害,而且实务上多半以散播猥亵物品罪侦办加害人,错误的法益评价更是造成被害人的二度伤害。

再者,现行法无法要求持有性私密影像的潜在散布者预防性删除」,也缺乏规范电信或网路业者协助下架的机制。因此常见加害人以散布性私密影像为手段,恐吓骚扰勒赎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身心俱疲的案例,这些问题都亟待立法解决。

今年7月,台湾第三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报告国际审查落幕,因资讯科技发展而生的新形态性别暴力,是国际审查委员关注的焦点,所以审查委员也特别提问:「针对数字不断攀升的『复仇式色情』,特别是透过网路散播者,台湾政府有何因应之道?」虽然在审查现场,有行政部门代表回应已在研议相关法律,以强化对加害人的处罚、提供相应的心理治疗,以及设计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然而迄今尚未看到具体研议结果。

2018年8月6日,我和长期关心「复仇式色情」议题的妇女救援基金会合作,举办「刑法不够用、裸照外流谁的痛!」妇女救援基金会《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立法草案公听会,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妇女团体,针对现行缺失集思广益、提出解决之道,并督促相关部门提出法案,建立一套完善防制「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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