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司法院不采陪审制的十大理由,全错!
▲司法院送交立院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并提出不采陪审制十大理由恐误导大众。(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院为通过其送交立法院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洋洋洒洒提出不采陪审制的十大理由。然而,司法院这十大理由明显错误,显然是为了刻意误导立法院和普罗大众所提出。
针对司法院的第一点理由,职业法官和国民法官共同讨论正是司法院所推动参审制(国民法官)最被质疑的瑕疵,因为对不具法律专业的国民法官而言,职业法官在认事用法上是具有权威性的,因为在人民的理解上,职业法官就是具备法律专业,长期从事审判职务的人,国民法官不过是个案性、偶一性的进行审判事务,所以把职业法官和国民法官放在一起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国民法官不自觉的接受职业法官的引导进行判断。
而这样的操作结果,实际上就等同是职业法官在判断,陪同审判的人民就沦为背书的角色。更糟糕的是,国民法官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引导了,甚至不知道自己只是在背书。
然而,在陪审制下,陪审员的重点在判断事实,也就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像是被告究竟有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被告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拿取该笔款项?对于事实的判断,取决于每个人基于其个人生命经验对证据的解读,职业法官的能力并没有高于人民,但是在具审判权威的法官引导下,人民的生命经验就会被不断稀释,甚至只能附合职业法官,只剩下背书效果。
其次,关于司法院所提到的「评决不能」(Hung Jury)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评决不能是指陪审团无法达成法定评决门槛,像是有些国家的设计,是要求判决有罪必须达到全体陪审员均有共识,而有一致的决定,才能做成判决。如果设计上是采一致决,确实可能会出现司法院所提出的问题;然而,世界各国其实也有各种不同的标准,而司法院在2019年与民间团体讨论的过程中,也曾经提出过不同的评决门槛或转换评决方式的调整方式,司法院以此为理由,根本就是违背诚信及曲解陪审制运作模式的作为。
关于司法院所提出第三和第四点理由,观察世界各国的陪审制设计,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模式,有要写判决书的制度设计(像是西班牙),也有量刑让陪审团参与的设计(美国有些州)等,这些其实是在陪审制下可以调整的技术性事项,司法院以此为陪审制不可采的理由,不知道司法院是没做好功课呢?还是故意误导立法院和民众?
至于司法院把法庭配置做为拒绝陪审制的理由,就更让人难以理解了。因为采行参审制后,也会有法庭配置的需求,也就是说,无论陪审制或参审制,都要有重新配置法庭的需要,在相同需求下,一方面认为参审可行,一方面认为陪审不可行,根本就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
司法院另外提到陪审制可能与释字378号解释不符的部分,其实司法院是想说陪审制违宪,然而关于这点早就不知道被驳斥多少次了,宪法第80条的规定是法官依据法律审判,但并没有限制法官一定要是职业法官或是素人法官(国民法官或陪审员),司法院超越宪法规定而称陪审制违宪的说法,显然又是另一个为了反对而反对的理由罢了。
司法院还提到陪审制源自于对抗统治阶层不依法判决,所以在我国法制无法适用。司法院这理由更是荒谬,任何制度都有其起源,无论陪审制的起源如何,陪审制都是目前世界所肯认通用的审判制度之一,与其统治阶层是否不依法判决根本无关,难道英、美、加拿大等国现使用陪审制都是在对抗国家不依法审判的前提下运作?司法院的神逻辑完全令人不解。
关于陪审制的缺点,确有如司法院所提文献上的批评,然而,任何制度本有其优缺,并无任何完美的制度存在。参审制也存在着法官权威引导,人民只有背书功能的严重缺失,而且在这样的效应下,实质上还是职业法官审理,参审制存在如此明显的缺点,司法院却避而不谈,只提陪审制的缺点,无疑是欺骗人民和立法院的恶劣手法。
最后关于司法院提到的世界潮流与民调,国际上使用陪审制的国家甚多,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香港、韩国⋯⋯,甚至俄罗斯也引进了陪审制,究竟世界潮流为何,实难一概而论。至于民调部分,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司法院民调问卷的信、效度如何,在人民未明确理解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差异及优缺前,司法院所为的任何民调,根本毫无意义可言。参审制和陪审制的差异其实是法律专业议题,在欠缺明确解释及说明前,民众在填写问卷时所理解的参审制,究竟是司法院所定义的国民法官制度?还是美国电影(影集)中的陪审制?根本无从判断。
其实,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陪审制是否较参审制为优?参审制是否较陪审制更适合我国?其实没有任何人可以说的准,无论陪审或是参审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目前台湾正处于制度选择的十字路口,民间团体所提出的两制并行,目的正是为了能够正确选择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司法院在未能正确评估陪审制或参审制何者较适于我国前,就率而采用参审制,甚至提出错误的论点做为反对陪审制的理由,如此粗劣的立法手法,实难令人苟同。
好文推荐
林俊宏/拿走路边纸箱遭起诉 有罪就要罚?
林俊宏/【后丰大桥案】可疑的证词却成有罪判决关键
●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