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过电视商业置入 烟酒、跨国境婚姻媒合禁止

电视节目商业置入即将合法化。(图/NCC提供)

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9日通过「电视节目从事商业置入性行销暂行规范」及「电视节目赞助暂行规范」,估计完成行政作业后最快在9月底或10月初公告施行。这两项对于现行电视营业行为做放宽的行政命令,主要为顺应世界潮流发展,为电视业营收引入更多资源,其重要规定如下:

置入商品的总时间不得超过节目播送总时间的5%,画面不得超过荧幕1/4

新闻儿童节目则维持不得接受商业冠名赞助及商品置入

节目冠名只能使用事业名称,不可使用产品名称

烟品酒类跨国婚姻媒合等及其他法令禁止为广告者禁止置入

NCC内容事务处长何吉森表示,有关大陆广告置入与赞助部份,需再与陆委会讨论后,原则以负面表列方式公布。以下为两项行政命令内容(草案,正式版本以NCC公布为凖):

电视节目从事商业置入行销暂行规范(草案)

壹、定义

商业置入行销指为政府机(关)构以外之事业、团体个人行销或宣传,基于有偿或对价关系,于节目中呈现特定观念、商品、商标服务或其相关资讯、特征等之行为,其目的在加强视听众对置入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的正面情感及认同。

贰、节目制播规范

一、一般原则:(一)尊重节目编辑独立与完整。(二)自然呈现,并不得于节目中过度呈现商品、商标或商业服务。(三)不可直接鼓励消费特定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四)必须向观众清楚揭露置入事业、团体或个人之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讯息。(五)置入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之时间不得超过每一节目播送总时间百分之五、置入画面不得超过荧幕四分之一。

二、特定原则(一)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在主题或处理上,对人性尊严、性别、族群、宗教信仰、身心障碍、身体、年龄等,出现具贬抑、嘲弄、污蔑、歧视、诽谤、猥亵或有令人反感、攻讦之词句或内容。(二)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用嘲弄语言贬损竞争者或竞争商品。(三)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对未满十二岁者置入:1、影响其生理或心理健康。2、利用儿童易于轻信或比较心理,劝进购买商品或商业服务。3、促使儿童要求家长接受节目内容相关商品或商业服务之建议。4、利用儿童之信赖心理,透过节目参与者,对商品或商业服务作推广宣传。5、利用儿童无法辨识,于节目中呈现特定商品或商业服务影响儿童消费行为者。

(四)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与性有关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有猥亵、色情、淫秽之言语、声音或夸张之动作。(五)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与暴力有关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有血腥、恐怖、或令人反感、恐惧之表现。(六)不得利用视听众对法律、医药等专门性知识之信赖心理,进行特定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之推广。(七)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呈现之素材、表现方式或内容,不得鼓励与健康、安全或环保等议题有关之偏见。

三、揭露原则:揭露之时机及方式,依下列原则择一处理:(一)于节目结束时,呈现置入事业、团体或个人之名称或商标,不得有广告讯息,且所有置入者揭露总时间以20秒为限,不计入广告时间。(二)于节目结束后,呈现置入事业、团体或个人之名称或商标。

参、禁止置入之节目类型

一、新闻(节目):含各类型新闻报导、新闻深度报导、新闻座谈(评论)、新闻节目(指以新闻本质为基础,除新闻报导以外,所延伸出来各种形式之节目)、时事、杂志型节目或其他本质属事实呈现之内容者。二、儿童节目:指为学龄前及学龄儿童所制作之节目及频道。

肆、禁止或限制置入之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类型

一、禁止置入之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一)烟品。(二)酒类。(三)跨国境婚姻媒合。(四)须由医师处方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药物。(五)非法交易之商品及服务。(六)其他法令禁止为广告者。

二、以法令限制广告呈现方式者,其于节目中置入时,亦应符合该广告呈现相关规范。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本会认定不适合或不宜过度置入之商品、商标或商业服务。

伍、不适用本规范之情形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虽出现于节目中,但制播者不因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出现于该节目中而获得直接利益,且有下述情形者得不视为商业置入性行销:一、呈现的商标、商品或商业服务,在节目编辑上属合理之素材。二、节目由境外地区产制者

陆、违反本规范之处理电视节目从事商业置入行销,如有违反本规范时,依节目与广告区分认定原则或相关法令处理。

柒、本规范之修正本规范于公布施行后,得视其施行成果,随时修正之。

电视节目赞助暂行规范(草案)

壹、定义:

赞助指事业、机关(构)、团体或个人为提升特定名称、标识活动、服务之形象,在不介入节目内容及维持制播自主的前提下,提供金钱或非金钱之协助。

贰、基本原则:一、独立:不介入节目内容,且维持节目内容的独立与完整。二、揭露:应明确揭露赞助者讯息,且除运动赛事艺文活动节目外,不得于节目中出现。三、分离:赞助讯息与节目应明显区分,并保持广告与赞助者的区分。

参、赞助运动赛事及艺文活动节目特别原则:

得在维持编辑自主及不影响观众收视权益前提下,以后制方式于节目镜面表现上适切呈现与赞助者有关之识别标识:一、呈现识别标识之总时间不得超过节目长度之百分之五。二、每次呈现识别标识之时间不应超过 5秒钟。三、识别标识之大小不得超过荧幕上电视事业之识别标识。

肆、禁止或适度规管赞助之节目类型:一、禁止赞助之节目类型:新闻及时事节目,但提供棚内播报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服饰等不在此限。二、适度规管之节目类型:儿童节目得接受文教基金会、机关(构)或非营利组织之赞助。

伍、禁止或限制为赞助者:一、以下列产品或服务为营业、生产项目者,或下述相关团体禁止为赞助:(一)烟品。(二)跨国境婚姻媒合。(三)须由医师处方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药物。(四)非法交易之商品及服务。(五)政治团体(含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六)其他法令禁止为广告者。

二、以法令限制广告呈现方式之商品或商业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者,于赞助节目时,亦应符合该广告呈现相关规范:(一)酒类。(二)其他法令限制呈现方式者。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本会认定不适宜赞助者。

陆、冠名赞助:一、冠名赞助指节目名称冠有赞助者之事业、机关(构)、团体或其厂牌名称,适用本规范前揭规定。二、新闻及儿童节目不得接受冠名赞助。三、节目名称得包含赞助者之事业、机关(构)、团体或其厂牌名称,但不得包含赞助者相关之产品、型号及服务名称。

柒、违反本规范之处理:电视节目接受赞助,如有违反本规范时,依节目与广告区分认定原则或相关法令处理。

捌、本规范之修正:本规范于公布施行后,得视其施行成果,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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