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健全再审程序 冤案平反不能靠运气

▲近年来开启再审平反的案件,多数案件在开启再审前,都曾经历开庭程序,甚或因再审开启前的开庭程序,而有获得调查证据机会。(图/记者林悦摄)

2015年2月4日立法院修正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的规定,放寛对于「新事实」、「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让原本因为司法实务自我设限而濒临死亡的刑事再审制度,有了新的生机。但可惜的是,2015年的修法只处理了开启再审的认定条件,对于再审程序应如何进行,则未为任何的更动,让新的刑事再审制度空有较为进步的开启规范,但程序如何进行,仍维持原来的简陋规定,以致于再审程序操作,非常倚仗承审法官个人审理风格,也因为不同的审理风格,往往会造成声请结果截然不同的差异

其实,现行法制下对于再审开启前的审理程序,几乎算是没有任何规范,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再审的声请后,法院要不要开庭?开庭要让什么人到场?到庭后程序要怎么进行?可不可以说话?可不可以调查证据?调查证据要如何进行?因为法无明文,所以都是交由法官自行决定,程序进行往往因人而异。

在欠缺规范的情况下,实务上的多数情况是认为,既然没有程序规范,自然也就没有依法非进行不可的程序,所以法院的处理方式就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如此一来,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机会,也当然不会有程序要如何进行的问题了。只有极少数的案件,会因为承办法官个人的判断,偶有在再审开启前开庭的情形

然而,观察近年来开启再审平反的案件,大多数案件在开启再审前,都曾经历开庭的程序,甚或因再审开启前的开庭程序,而有获得调查证据的机会,让案件的平反,较其他未获开庭机会的案件高出许多。

再审开启前的开庭程序,让法官和当事人有面对面接触的机会,法官得以直接向当事人确认声请再审的事由及依据,而当事人也有机会针对法官决定是否开启再审前的疑问提出说明,甚至可以请求法官对于判断开启再审与否的重要事项,进行证据调查,以厘清相关事实。借由法院及当事人直接开庭沟通的程序,可以补充单纯只有书面文字不完备之处,也可以使法官的疑惑直接获得澄清,在在都有助于再审开启与否的判断。

司法院继2015年之后,于2019年2月间再度提出《刑事诉讼法》再审编的修正草案。草案正是为了完善刑事再审的程序规范所为,草案条文除了将声请人的阅卷权及委任律师代理人权利文化外,更重要的是,草案规定法院对于再审之声请,原则上应开庭,让当事人有到庭陈述意见的机会,而且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得声请证据调查的权利,让法院有更多的机会能够察觉冤案,是相当值得肯定的修法方向

整体而言,刑事再审法制是朝着进步的方向逐步调整,虽然还有许多值得再更进一步的空间诸如是否应由法院以外的机关来决定是否开启再审、再审声请是否应交由原确定判决以外的法院管辖、再审事由应否再进一步的放寛、再审法制与非常上诉法制间的调整等重要事项,都是将来刑事再审制度可以再为优化的方向。在本次草案后,司法院也应该认真思考上述所提的制度方向,让刑事再审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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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