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含泪下的特赦 苏炳坤「罪刑全免」可否重启再审

苏炳坤声请再审案,高等法院开庭,罕见的开放媒体进入法庭短暂拍摄。(图/法操FOLLAW)

2017年8月28日,在台北高等法院刑事专一法庭,针对苏炳坤案是否再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具历史性法治意义,在开庭前例外开放让媒体进入拍摄主法庭内画面,提供为时5分钟左右的拍摄时间。审判周盈文开庭前提到,从司改会议的讨论,可见民众对现行司法的不信任,虽这次因司法院检方的反对未行「法庭直播」,仍透过「法庭录影」与开放媒体拍摄的方式,期盼民众能对司法有更客观的看法。

针对这次声请再审,经过先前的准备程序,整理出六大争点,其中第一项,也是本次最大争点在于,2000年陈水扁总统特赦苏炳坤,采取的是《赦免法》第3条后段,较为特殊的「罪刑宣告无效」,意思是不仅免除刑责,名义上也消除了苏炳坤「共同强劫而故意杀人未遂罪」的罪。然而,在「罪刑全免」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声请再审,以及赦免是否有溯及效力至总统宣布特赦前,也就是能不能让有罪判决「自始无罪」,是这次言词辩论重点

特赦后「罪刑全免」,是否可以声请再审?

辩护律师罗秉成提到,根据我国《赦免法》第5条之1,以及大法官第283号解释,显示赦免在我国法并没有否定原有罪判决的效力,也就是没有溯及的情况,且从比较法角度参考美、德,都肯定赦免后仍可以申请再审。更重要的是,苏炳坤在特赦后向新竹地院声请刑事补偿却遭到驳回,其理由显示「有罪的法律效果」仍然存在,理应能声请再审。

检方针对此争点则认为,「罪刑之宣告无效」的特赦使罪、刑都无效,而既然「罪」已不存在,就根本没有再审的标的,而即便学说见解上支持赦免后能再审的说法,是否能转为实务存有争议。然而,检方也提到,从个人情感来说,也希望能给苏炳坤再审的机会,但检方仍须谨守法律程序;检方亦表示,如果最后结果允许再审,检方也会透过提出抗告的方式,使最高法院对此争点作出表态,以确立未来法律适用的原则。

再审新事实见解不同 检辩各持己见

其他五项争点,辩护方主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2款:「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以及第420条第1项第6款:「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作为声请再审理由。

辩护方提出被害人陈荣辉已承认金饰非他所有的虚伪证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2款而可以声请再审;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2款第6款的新事实,包含:(一)宝兴银楼登记簿记载有明显瑕疵;(二)警方扣案金项链手镯,与陈荣辉警讯登记资料的重量、花纹皆有出入;(三)检察官陈文昌履勘犯罪现场,发现被告郭中雄自白所述的入侵流程,几乎无法做到,动摇自白真实性;(四)陈荣辉在民国84年的诈欺罪判决确定。

▲苏炳坤泪洒法庭,强调虽然总统特赦他,但司法未还清白。他甚至不要总统特赦,因为没做的事,为何还要背负罪名。(图/记者杨佩琪摄)

根据修法后的再审制度,其目的从追求法安定性转为救济无辜,因此若是过去卷内证据未经审查,也可以视为新事实、新证据,因此辩护方才会依这些理由声请再审。然而,检方多次强调,这些理由过去检察官与检察总长,皆提出过再审与非常上诉却遭到驳回,因此依《刑事诉讼法》第434条第2项,不能依同样的理由声请再审。罗秉成律师对此则回应,重点应是这些证据未被实质评价,因此有再次调查的必要。

法庭录影可能空为形式?

这次声请再审审理,可发现罗秉成律师以投影片搭配简单流程示意图,对民众来说能更容易了解案情,而三位辩护人罗秉成律师、刘佩玮律师以及任君逸律师,事前分配好每个律师要说的争点,避免每项争点每位律师都还要额外补充意见,使流程进行更加顺畅并节省时间。另外,审判长针对法庭录影,表示之后会「视情况公开」,但若之后决定不上传,可能就失去这次类似法庭直播效果的意义。

「特赦没有还我清白,我心有不甘,人生都毁了。」苏炳坤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的说出这句话,是他这30多年来蒙受无法想像的冤屈,期盼之后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能实践司法转型正义。如当初真有误判,应给苏炳坤救济的机会,还他真正的清白。(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