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承泽换律师庭内否认性侵 二审12月2日宣判
钮承泽换律师庭内否认性侵,二审12月2日宣判。(中时资料照)
导演钮承泽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员,一审遭判4年徒刑。钮承泽提上诉,并将辩护律师换人,在二审开庭期间,仍否认性侵,作无罪答辩,二审日前辩论终结,订于12月2日宣判。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开庭期间,10月14日原订传唤证人进行诘问,但证人未出庭,庭讯改为11月,证人低调到庭作证,经检辩进行最后辩论后,二审审判长庭末谕知本件辩论终结,订于12月2日上午10时宣判。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钮承泽是电影「跑马」的导演,因而于民国107年10月间,认识刚加入剧组担任工作人员的被害女子,对她心生爱慕,同年11月23 日要求剧组林姓主管带被害人到他住处参加私人聚会。
判决表示,当天晚间9时许,其余宾客先行离去,仅余林姓主管及被害女子在场,林姓主管为制造钮承泽与被害女子独处机会,独自离开,钮承泽见屋内仅剩他与被害女子,两人聊天后,乘机性侵得逞。
一审审理期间钮承泽辩称,他以为被害女子对他有好感,并没有违反对方意愿,但法官讯问女子友人、剧组人员、主管后,认定案发前两人并无任何男女好感情愫存在,钮承泽也知道被害女子当天表现与平时无异,不可能误认被害女子对他产生好感。
一审法官表示,被害女子当天以紧闭双唇、撇头、闪躲、推阻等方式拒绝钮承泽,可见钮承泽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钮承泽另辩称当天酒醉断片,但法官并不采信。
一审合议庭指出,钮承泽身为国内知名导演,利用媒体散布消息,形塑两人存有男女情愫。且在审理中借由和解书记载内容,试图营造被害人案发时未传达出拒绝之意,并暗指对方主动献身,欠缺性别平权意识,难认有悔悟之心。
一审于4月间宣判,考量钮承泽曾任演员、现为导演,尚有母亲需抚养等生活状况,并于审理中已与被害女子达成和解,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判决有期徒刑4年。